石平环罚〔2023〕16号
平罗县万顺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鑫鹏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064766654Q
地址:宁夏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平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树兵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4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太沙工业园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公司使用自改罐车在平罗县彦胜建材有限公司西侧、平西路东侧滩地(坐标:东经106°41′58″、北纬38°90′28″)倾倒黑色带异味油脂类液体,现场协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黑色油脂类液体和下层土壤进行采样。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字〔2023〕36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3〕16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50吨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电话: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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