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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嘴山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2 10:1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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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327

石嘴山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6J7884L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10国道以东平石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接到石嘴山市审批服务局电话转办石嘴山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后,2023年8月16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新建的年产1000万块环保砖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情况下,建设封闭厂房,生产设施已设置厂房内,目前项目已完成备案中的建设内容。我局于2023816日对石嘴山市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43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816调查询问笔录(2023823)、现场照片视频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43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实际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27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情节一般,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根据公司对未批先建涉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实际投资额为123.7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柒仟元整)我局决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柒拾元整(¥1237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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