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环罚〔2023〕15号
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87336R
地址:大武口区永康南路永康花园E26幢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涛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景花园小区院内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地夜间23时有2台装载机及5台渣土车正在拆迁施工及垃圾清运作业,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且未落实《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工作的通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23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15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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