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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东济帆煤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31 10:3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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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环罚〔202313

宁夏东济帆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064797514D

地址: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煤炭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波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2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工作人员对宁夏东济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3台12平方跳汰洗煤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检查时3台12平方跳汰洗煤机处于停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大责改〔2023〕16号)、身份证复印件、实物资产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大环罚听告〔2023〕1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已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程度属一般情节,处罚裁量标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宁夏东济帆煤业有限公司拟核实实物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正业通评报字(2023)第147号),对你公司机械设备评估价值为118.7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18.72万元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柒拾贰元整(¥:1187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马雪辉    0952-201852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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