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3〕41号
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256217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世峰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73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4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石料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10吨以下或混入量在1吨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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