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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1-00421
  • 石政发﹝2014﹞96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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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4年10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4-11-01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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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政发﹝20149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41015日        




石嘴山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石嘴山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财政局为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五条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宏观经济政策,主要用于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对所监管(属)国有企业出资参股、控股并进行监管,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和机构。

  第七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的531日前,由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转让方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须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律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三类执行:

  第一类20%,主要包括地方金融、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5%,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资源类、商贸服务、投资行业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10%,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五条市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由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

  (二)地方金融企业直接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并开具缴款书。

  (四)市财政局根据金融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直接开具缴款书并通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并组织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上缴。

  (六)市属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手续。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金融企业收益收缴手续。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须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市属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市属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3个月内分次完成全部缴款事宜。其中: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须以现金形式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可分2次以现金形式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3次以现金形式交清。

  市属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二十条对市属企业未按期上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无正当理由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企业,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审计及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市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81日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石政发〔2011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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