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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1-00293
  • 石政发﹝2020﹞47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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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20年12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时间:2020-12-24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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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石政发﹝2020﹞47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2021430日。

二、禁火区域

市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设定的所有范围。

三、禁止行为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烧荒、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放飞孔明灯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禁火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要求

(一)禁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专用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宣传发动、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火灾,应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并及时上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依法追究家长监护人的责任。

(二)凡违反本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我市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险发生地的自然资源局的火险报警电话(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1351926526218795326096;惠农区自然资源局:1389542310813014211161;平罗县自然资源局:1590952818215809623000;市自然资源局1320956137518009521973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12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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