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2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20〕27号)精神,切实改进统计工作,发挥统计职能作用,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加快构建新时代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计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工作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为破解长期制约统计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各县区、各部门和各级统计机构、广大统计人员要把思想和行动坚决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将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各项任务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提高全市统计工作水平,真正将中央、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把握总体要求。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深化统计改革创新,按照“依法、全面、客观、及时、高效”的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夯实基层基础,提升保障能力,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着力提升统计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为加快创建创新型山水园林城市,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二、深化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三)稳步推进统计核算改革。实施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确保实现三县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全市数据在总量、速度和结构上的基本衔接。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全面反映全市土地、林木、水和矿产资源存量和变化情况,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和决策支持;探索开展全市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快构建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立体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探索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和“三新”经济增加值核算,反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动能转换成效。试点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扎实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统计监测,全面准确反映全市转型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强消费市场、投资项目、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等统计监测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就业、人才、生态工业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健康、养老、幸福、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社会民生统计工作,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状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三、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五)切实提高统计法治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统计法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作为全市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必备课程,提高广大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六)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以及自治区和市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明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行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全程记录,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问责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七)健全统计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市统计局设立统计执法监督局,县(区)统计局要明确统计执法工作岗位,配齐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数据质量约谈制度,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扎实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常态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八)加强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严格认定统计失信企业并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认真执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规定,严格认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失信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九)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确
保统计队伍专业性、稳定性。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任务变化情况,及时配强配实统计人员力量;乡镇(街道)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人员调整应当征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开发区(园区)要确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兼)职统计人员。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市、县(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为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有重点、分层次开展统计知识、业务技能、统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部门统计、基层统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全覆盖。建立企业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
责任单位:市县(区)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强化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完善工作规程,规范统计行为;实施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数据质量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推动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报表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保证源头数出有据。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动全市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取得成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二)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市、县(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资金投入。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县(区)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向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全市三级统计网络互通互联、安全高效,为企业联网直报数据处理提供良好的物理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积极推进本部门统计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联网直报企业要配备统计用计算机设备,加强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市、县(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工作整体水平,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十三)积极探索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聚焦重点领域、规范购买流程、坚持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进和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方式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购买主体和社会监督。鼓励民间统计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引导各县区、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民间统计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机构调查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推进全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重要补充。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财政局
五、提高统计工作服务水平
(十四)加强统计预警预判。聚焦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科学监测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把握经济发展脉动,准确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对经济走势和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预警预判,增强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决策服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为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可靠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开展重大任务监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运用统计调查监测方法,对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统计监测评价,做好工业方面的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方面的现代畜牧、优质瓜菜、特色制种三大优势产业统计监测,确保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十六)强化统计信息服务。丰富统计公共信息数据和统计服务产品,提供更加适用的统计服务。利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统计官网、“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发布经济运行信息、相关数据及统计公报,为市、县(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信息服务。推进统计政务信息公开,加强数据发布解读,强化政策效果宣传,提升政府统计公信力。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十七)充分发挥部门统计职能作用。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抄送部门统计资料,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核算相关资料。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同时,要加强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不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十八)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动态维护机制,市、县(区)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推送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信息。全面落实《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9〕84号)要求,发改、工信、住建、商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已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单位)信息,并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及时报送入库申请材料。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审批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七、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统计改革发展重大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实见效;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要征求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重要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重点改革任务、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费支持,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十)全面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提高市级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的能力。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制度管理,严格落实《石嘴山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范》(石统发〔2020〕19号),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依法查处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发布管理,按照谁调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解读原则,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有关部门对外发布统计调查数据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推进数据采集信息化,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信息的充分共享。
(二十一)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重视统计干部的优化配置,强化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市、县(区)统计局主要责任人任免调动双重管理机制。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成长,增加下基层锻炼和跨部门岗位交流的机会,激发统计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进一步加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统计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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