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本)》(宁环规发〔2024〕13号),按照《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19〕57号)要求,现将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划转回市生态环境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正式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前期审查或受理的环评项目进行移交。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园区管委会不再行使该事项审批权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实施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与监管效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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