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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5-00278
  • 石政办发〔2025〕34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
  • 2025年05月29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年05月29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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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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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317号)和《石嘴山市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石政发〔202454号)总体工作安排,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有关规定,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推进自主可控和网络安全建设,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符合我市数字政府发展需要,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上下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源头把控、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数据局作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和协调监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组建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专家库,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集约性以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等进行审查;对各单位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职责进行统筹协调;按要求向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报送本市项目备案信息。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本级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

各级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督、验收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及项目建设、系统后期运维等资金的可承受能力评估、拨付、监督指导等工作

各级网信、密码管理、保密、公安、审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县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对本县区项目进行备案管理,按要求向市数据局报送本区项目备案信息。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组织验收、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项目谋划,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统筹做好专项资金争取和项目后期运维升级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八条各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规划、建设,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要求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由自治区统筹规划,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的设施、应用、能力,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市各级部门不再单独建设

第十条项目设计和建设要符合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等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含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全目录共享,不予共享的目录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项目建成后数据须全量接入市级数据平台。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系统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区级已建成的应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若系统建设涉及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等内容,需与我的宁夏APP宁政通APP进行对接,如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应用类APP

第十二条鼓励各单位,针对共性能力建设的空白领域,经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市数据局上报自治区同意后,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先行建设,形成共性支撑能力,推广至全区复用。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本行业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原则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满足本市本行业各级单位使用需求,各县区不再单独建设。

各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应与自治区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在接口、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同步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互通,避免出现数据孤岛


项目审查和备案


十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查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

(二)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准许的;

(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

(四)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

(五)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六)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未充分整合的;

(七)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防护的。

第十四条申报的项目应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含运维类)进行分类申报。工程类项目应包含运维内容和至少三年以上的系统免费运维期;服务类项目服务期不超过三年,不得包括建设内容。同时报送项目免费运维期后运维资金来源。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市数据局开展技术审查,市数据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查意见(属于行业项目的,需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项目,应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总投资1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六条市数据局技术审查通过后,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填写《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由市数据局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开展必要性与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必要性与技术审查通过后,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县(区)审批部门进行立项,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争取情况和本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项目资金,确保资金闭环。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建设管理统一实行全口径备案制度,市级项目直接向市数据局备案各县区项目由县区汇总后向市数据局备案,并由市数据局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进行备案。

(一)运行维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应在完成项目招标后二十天内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数据局更新备案信息。

(二)备案信息应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类项目:项目名称、主要功能、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政务信息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情况。改建、扩建类项目还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评价报告等。

2购买服务类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审批部门、资金来源、服务期限等。

3运行维护类项目:项目名称、运维服务内容、中标单位、结算金额、资金使用情况等。

4其他应备案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确保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分析报告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自治区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各审查审批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求分析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审查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接受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四条市数据局、发改委、财政局、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复要求,不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备案等相关程序,市数据局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应在通过初步验收,并在试运行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运营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政务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宁数办发〔20236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2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和密码保护审查表

          3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与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计划时间

起始时间:完成时间:

项目准备情况


项目预计

总投资(万元)


本年度预计

投入(万元)


计划资金来源

国家资金

自治区资金

市级资金

社会资金





申报材料


备注




附件2

石嘴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

和密码保护审查表


项目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建设内容


网络安全保护

基本情况


网络安全审查

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

审查单位:

20

密码保护应用

基本情况


密码保护审查

审查结果:(符合/不符合

审查单位:

20



附件3

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三)项目建设相关依据文件

(四)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二)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及存在问题和差距

(三)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需求分析

(一)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分析

(二)运行环境需求分析(政务网络、公共云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等基础资源)

(三)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四)政务信息共享开放需求分析

四、项目建设需求

(一)建设目标

(二)建设规模和内容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附件: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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