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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2-00503
  • 石政办发﹝2017﹞264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已废止
  • 2017年12月28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12-28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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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扶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264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

《关于扶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8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支持范围。从事网络经济、文化创意、健康产业的生产(制作)、建设、研发、销售的企业。其他新经济行业按照市委、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支持条件。工商、税收、注册登记和统计关系在石嘴山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石嘴山市国税、地税部门依法纳税,依法履行劳动保障和社会责任;无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年度未发生违法违规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或环境污染事件。

二、个性支持政策

(一)网络经济:主要包括现代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软件开发生产、数字内容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

1.对新落户的网络经济企业,注册实缴资金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落户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孵化园等场地,给予前3年房租全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家具、电脑等办公用品,享受拎包入住。

3.对引进的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的创新创业人才,享受免费入住2年公寓。

(二)文化创意:主要包括数字动漫设计制作服务、数字化体育娱乐服务、游戏制作服务、数字新媒体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文化创意制作。

1.对在我市新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每个产业园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原创的动漫、影视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文化创意作品,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健康产业: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生产、康复(保健)器械生产、成品药生产(研发)、现代医疗服务、健康服务。

1.对新落户的健康产业企业,制造类企业投产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企业当年科技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照自治区补贴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即:按自治区、市(县)配套。对获得二类、三类医药器械注册证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利用购买的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共性支持政策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清理和废止不利于新经济产业发展的政策。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推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建设项目由各审批部门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并联办理审批,并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审批。

2.设立土地收储(征地拆迁)基金,用于提前征地拆迁、储备土地。各县区每年预留一定配额土地,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在节约集约原则下最大限度满足新经济企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对于僵尸企业腾退土地、闲置厂房及辖区内闲置办公楼宇,优先安排用于新经济企业厂房或办公用房。

3.对新落户的企业,由石嘴山市域媒体提供一定数量的版面、频道、频率等资源,进行3年免费宣传和品牌推广服务。对企业参加的国际和区内外各类展会,优先申报享受自治区展位费奖励。

4.对列入自治区、石嘴山市级年度重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优先为其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奖励资金。

5.对新引进的新经济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部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

6.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新经济企业将总部和销售公司落户我市的,新增业务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本级、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入库级次对应的地方留成总额的10%15%20%30%40%给予扶持(以税务部门核算的税收留成部分为依据)。

7.对总部经济设立在我市,新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含)—2000元、2000元(含)—4000元、4000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入库级次对应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50%60%给予扶持(以地税部门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为依据)。

四、建立政策认定兑现机制

成立石嘴山市新经济政策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各分管副市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商务经合局、文化广电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环保局、人社局、审计局、科技局、国土局、统计局、政务服务中心、网信办、国税局、地税局、新闻传媒集团、三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本政策中的税收政策按季度认定,其他政策按年度认定,认定结果由市发改委初审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本政策自2018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试用期两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政策中没有涉及到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市委、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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