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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201001/2022-00476
  • 石政办发﹝2017﹞235号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有效
  • 2017年12月0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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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地震

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235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医疗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7  日常管理

7.1  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应急预案后评估

7.5  责任追究

8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卫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新闻传媒中心、气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四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建议;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应急响应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卫局、教体局、住建局、交通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察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农牧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察,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教体局、卫局、农牧局、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的生活方式,杜绝各类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12369,传真:20119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储备物资、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接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污染天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

2.3  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定期修订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消除重污染天气影响和危害。

2.4  专家组

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报

3.1 监测预报

市环保、气象局要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及时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并结合实际,将重污染天气分级规定为以下四档:

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持续污染天气,程度达到AQI50024小时总体平均值)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级。

预计未来72小时出现持续污染天气,程度达到300AQI≤50072小时总体平均值)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级。

预计未来72小时出现持续污染天气,程度达到200AQI≤30072小时总体平均值)标准时,或未来24小时出现持续污染天气,程度达到300AQI≤50024小时总体平均值)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级。

预计未来48小时出现持续污染天气,程度达到200AQI≤30048小时总体平均值)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级。

以上标准规定的244872小时,以预测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时刻为起始点进行计算,不以自然天为计算标准,可跨自然天。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保局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应急指挥部备案预计发生级重污染天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单》,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单》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当需要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单》,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单》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3.4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重污染天气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级、级、级四级。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开展事件处置应对工作。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由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重污染天气报告或市气象局预警预报后,根据区域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变化趋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认为将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建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4.1 级(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市环保局、气象局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讯运营企业、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1)健康提示信息。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4.2  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实施级(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体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工信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3)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市公安、环保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临时增加公交频次,延长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扬尘管控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5)其他措施。禁燃烟花爆竹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3  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工信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0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管控措施。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4.4 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工业减排措施。由环保、工信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20蒸吨/小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5%、灰份低于10%的优质煤。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2)扬尘管控措施。除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6  响应终止

预案启动后,预测未来2天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AQI≤200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同时通知符合解除应急响应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未收到市应急指挥部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未启动而县区人民政府单独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预测未来2天内辖区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AQI≤200,可终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卫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5.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保障相应经费。

5.3  物资保障

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5.4  通信保障

各通讯运营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5  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深入调查评估重污染天气形成原因、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结果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报备。

6.2  总结报告

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

市环保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应急预案后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每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后评估,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个程序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阻碍,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为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应于每年630日前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厅。各县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要及时市应急指挥部。

7.5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瞒报、虚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1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石政办发2016135号)自即日起废止。

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终止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市地震灾害事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避难场所保障

6.4  基础设施保障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8  日常管理

8.1  培训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应急工作检查

8.5  责任与奖励

9    

9.1  预案解释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及地震谣言和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自治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发生地震的市、县人民政府是地震灾害先期处置的主体。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各县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共同组成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日常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石嘴山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武警石嘴山市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信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局、卫局、国资委、安监局、统计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市台办、市外事办、团市委、红十字会、网信办、供销社、新闻传媒中心、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粮食局、气象局、运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人保财险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宁夏分公司驻石嘴山销售公司、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震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石嘴山军分区

  副组长单位:武警石嘴山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地震局、气象局石嘴山陆军预备役工兵团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进行空运空投和铁路、公路运送;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教体局、商务局、住建局、国资委、粮食局、气象局、团市委、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支持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

   副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农牧局、水务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团市委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制定实施灾区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副组长单位:市工信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牧局、水务局、商务局、安监局、国资委、文化广电局、规划局、运管局、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宁夏分公司驻石嘴山销售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修复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地震局

   副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局、科技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公安局、水务局、环保局、气象局、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通讯运营企业、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服务及防范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交通局、民宗局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红十字会、外事办

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卫局、台办等

主要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地震局

  副组长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公安局、教体局、水务局、交通局、农牧局、卫局、安监局、统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新闻宣传组

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民政局、旅游委、网信办、新闻传媒中心、各通讯运营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012031,传真:2688204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地震灾害事件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编制和执行地震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落实地震应急准备和预防预警措施;依据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地震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协调开展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预警预防、预案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地震应急管理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和先期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的意见安排部署加强年度震情跟踪、监测预测、群测群防和应急等工作。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3.2  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境内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类:

中期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短期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警,“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发布。在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地震局报告。

3.4  预警行动

1)中期预警行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安排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适时检查预警地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预警地区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2)短期预警行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安排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市地震局根据宁夏地震局的要求,安排加强对全市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的震情跟踪监视,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等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预警地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铁路、水利、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设施,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与救援准备;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临震预警行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安排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石嘴山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县区人民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市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的准备;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我市发生3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地震后,地震局要在1小时内将获取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上报市委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委、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地震局民政局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市公安、安监、交通、水务、住建、教体、卫生计生、通供电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告市委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台办、外事办,并通报市民政局等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恢复灾区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工作机构,紧急部署应急和救援、抗震救灾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全面调查受灾情况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灾物资接受和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展大型水电、水利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及潜在的危险排查,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检测,防范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泄露等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迅速将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部门单位职责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判为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国土局、石嘴山区等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统筹协调全航空资源,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时运送人员及物资;各通讯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快速组建灾区应急通信网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畅通;交通、公安立即排查道路受损情况,提出交通管制和救援力量、救援物资投送等措施与建议,紧急开展道路抢险抢修;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立即组织排查电网设施设备受损情况,并迅速协调资源,抢险抢修电网设备设施,优先保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电力供应。

4.3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四级。

应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委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应对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紧急会商或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命令。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和支持。

应对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

4.4  响应措施

4.4.1  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应急委组织实施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石嘴山军分区和武警石嘴山市支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县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配合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加强重要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所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对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实施限制,对道路交通运输进行管制等;

    10组织统一发布较大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的事项。

抗震救灾指挥部作为现场指挥部立即前往灾区,组织领导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市应急委工作部署;

    2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调集应急物资、装备等,协调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3协调指导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市相关部门支持、协助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较大以上次生衍生灾害。

对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视情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驻石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协助抢修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协调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提出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4.2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紧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地震灾害现场;

    2及时召集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贯彻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及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

    4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5接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工作组和国家、自治区、省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等;

    6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7指导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做好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8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总结评估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对一般地震灾害,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指导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4.4.3  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除按照工作组分工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外,还应紧急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审核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协调境外新闻采访事宜;做好平息地震谣传安定民众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各种救灾物资(国家调拨、外援救灾物资)的调运、保管、分配和供应工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做好防震减灾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气、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保障协调和紧急调度;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组织通讯运营企业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核报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市教体局:负责排查消除学校的不安全设施和因素;指导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负责震后学校的复课和心理教育的组织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为抗震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调集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承担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护重要场所;负责死亡人员鉴定,失踪人员的统计、核查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发布相关灾情信息;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情况,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会同市财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自治区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人社局:负责灾区群众的社会保障管理,对受灾、抢险人员的工伤认定灾民就业安置。

市国土局:负责各种地质灾害的排查、预案的制定,提出预警、消除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灾区影像、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自治区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根据救灾需求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和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监测灾区环境质量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负责疏散基地及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开放所管理的应急避难场所;提供警报保障和紧急通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道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水体、湖泊、堤防涉水次生灾害的排查、隐患消除、抢险、抢修;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抢修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物疫情防疫、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书籍的出版发行工作,利用文艺节目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做好文物普查和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毁的文物负责做好修复工作。

市卫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加强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协调外来医疗救援力量;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供应工作;核报有关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规划用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提供;负责震后重建的总体规划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易产生次生灾害企业地震应急风险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害的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地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灾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支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红十字会:负责参与灾区救灾救助救护工作,依法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及使用。

市台办、市外事办:负责和有关部门配合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有关事项;支持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做好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抢险物资的储备、征集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发布单位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协助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平息地震谣言。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中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信息和影响天气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运管局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负责应急客车、货车的救援运力保障。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各企业成员(星瀚集团、矿业集团、通讯公司、保险公司等):负责按照各自的经营范围,保障各自系统的正常服务,防止和消除次生灾害;为社会救灾提供援助支持;核报各自灾情损失情况。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协调调集防化部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协调救援部队开展救援,核报驻石部队灾害损失情况。

武警石嘴山市支队: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集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等;协助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防震减灾的主体责任,领导、指挥行政区域内各项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核对上报震后自救互救人员安置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措施

4.5 现场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或组织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适时开展应急预防;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统一涉外表态口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地震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突发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突发事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震情,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等灾情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我市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可能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并分析传言起因,提出处置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平息地震传言。

5.3 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发生在邻,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或受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或应急措施,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市支队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综合和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市、人民政府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商务局等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在物资储备中适当安排防震减灾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局、网信办、地震局要组织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市新闻传媒中心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市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生命线工程单位不断强化软硬件建设、物资储备,确保在尽短时间内恢复服务。

7  恢复重建

7.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7.2  总结评估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日常管理

8.1  宣教培训

市地震局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地震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市民政局、体局、文化广电、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体局、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8.2 预案演练

市地震局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

交通、水供电、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县(区)地备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市地震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4  应急工作检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能力。检查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技术体系建设、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动员机制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

8.5  责任与奖励

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430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439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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