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99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通信保障
5.3 救援装备保障
5.4 应急队伍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供水供电保障
5.10 资金保障
5.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有序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已有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依法依规,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参与、多方合成,专兼结合、科学施救。
2 组织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下设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安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市安委会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副组长单位: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公安消防、企业等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
(2)交通治安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交通局负责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现场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应急救援通道开设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工信局
副组长单位:市安监局、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通信保障。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副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指挥医疗救护力量、资源,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5)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服务工作。
(6)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新闻传媒集团、市安监局、网信办
主要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指示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负责对事故现场新闻媒体指导、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8)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区域气象分析预报以及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9)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善后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
2.2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218667,传真:2218589。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依据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安监局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达指定地点或现场;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 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预警。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事故概要、有关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 分级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会商或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相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措施;派人员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装备、物资等调集准备工作;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安监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市安监局,并立即按照信息直报制度报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
(2)一般事件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政府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3)重大节假日等敏感时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过程中发生的泄露事故,事发企业和县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直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安监局。
(4)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开展事故处置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需要,协助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4.4 响应措施
4.4.1 市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发地的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协调驻石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4.4.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4.3 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与舆情控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向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公安局等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人员、车辆、物资等。
(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援助。
4.8 响应终止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
5.2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组要确保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3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的配备,掌握本行业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5.4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委会负责建立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各专业队伍为骨干、企业(单位)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安委会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运行。
消防、矿山、危化、医疗等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5.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根据需要派遣专家给予支持,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定点医院救治。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处理。
5.7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对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的各项协调工作。
5.8 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购置与调配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通过建立应急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5.9 供水供电保障
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
5.10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分级负责,属于市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于县区人民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5.1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重特大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建设要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2)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7.2 预案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市级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市安监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11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4﹞50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