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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政办发﹝20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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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06月03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6-03 来源:石嘴山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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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08号


  为依法做好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文件要求,现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将《石嘴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88号)第十四条调整为:“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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