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业等(以下简称“四上”企业)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四上”企业发展状况,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县区、开发区、部门和企业协同联动机制,现就加快“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纳入“四上”企业范围的单位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申报标准件附件1)。
二、申报时间节点及方式
2019年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县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第二批次,县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2020年月度申报工作在2月至12月开展,县区2月份入库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1月20日;县区3月至12月入库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每月6日。
县区企业申报入库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县区统计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县区统计部门留存备查,电子申报材料上传上级统计部门。
三、职责分工
各县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对“准四上”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协调解决企业培育及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达标企业申报入库工作。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解决行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工业企业,通过服务优化、政策支持、加快新建项目投产达产进程等措施,扶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成长。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加强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监测,扶持、培育发展有发展潜力的建筑业、房地产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上规模、提效益。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建立接近申报标准的企业培育库,解决培育对象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服务好新投产、新开业的企业,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发展。
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行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全面摸排调查辖区内企业,督促达标企业及时申报入库,将未达标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部门统计库进行重点扶持,对企业后期成长给予长期关注,跟踪服务,落实优惠帮扶,确保企业做大做强。
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全市卫生行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的监督管理,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引导企业增强竞争力,督促达标而未入库的企业履行入库申报法定责任和义务。
市教体局牵头,负责全市教育行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重点督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类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强化宣传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规范登记、变更工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但不在我市的产业活动单位,鼓励和引导其变更或重新设立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着力解决好“产业活动单位转法人单位”的问题。抓好中小微企业的培育壮大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负责全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行业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全市环境行业企业的培育申报工作;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牵头,负责全市公共设施管理行业企业的培育申报工作;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水利行业企业的培育申报工作。全市其他重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分行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和申报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对县区、开发区、部门和企业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严格依照《统计法》和国家、自治区统计报表制度,严把材料审核关、数据质量关和企业申报关,确保实现培育达标一户、入库进规一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定期开展清查摸底,对已经入库企业,重点抓好企业的生产扩能,不断培育壮大;对接近“四上”标准的,重点培育发展;对已经达到 “四上”标准尚未入库的企业,尽快申报入库;对于新建或新成立、招引的企业,做到及时发现、动态跟踪。
(二)推进共享联动。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统计部门要加快推进企业注册、纳税信息和统计名录信息共享。各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所辖区域及行业企业名录,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联络,每月向市统计局提供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清单,推动“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共享联动。
(三)坚持实事求是。各县区、各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违反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做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并依照规定纳入统计失信企业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落实扶持政策。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石党发〔2018〕31号)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重点面向达标未入库的准“四上”企业宣传申报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扶持奖励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入库工作要求,做好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协调,促使达标达限的准“四上”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纳入全国联网直报库。
附件:1.“四上”企业申报标准
2.企业申报入库申报材料
3.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四上”企业申报标准
国家统计局对“四上”企业制定的标准具体如下: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重点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和社会工作行业大类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三个行业中类的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附件2
企业申报入库申报材料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改委(工信局、审批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附件3
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
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类型 □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 审核类型 □ 1.新开业(投产)单位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 3.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单位 4.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 5.组织机构代码变更 6.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变更后辖区填报) (限建筑业、房地产、投资专业12月申报) 7.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 8.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限建筑业、房地产、投资专业12月申报) 9.“四下升四上”需纳入单位 (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2月申报) 10.停业(歇业)恢复运营单位 (限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申报) | 所属专业 □ 1.工业 2.建筑业 3.批发业 4.零售业 5.住宿业 6.餐饮业 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8.服务业 9.投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详细名称 | |||||
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 (限审核类型=5填报) | 变更后单位详细名称 (限审核类型=4填报) | |||||
原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限审核类型=2、3填报) | 原单位同期数据 是否需要调整 (限审核类型=2、3填写) | 1.是 0.否 □ | ||||
所在地区划代码 | 注册地区划代码 | |||||
主要业务活动 | 行业代码(2017) | |||||
投产(开业)时间 (审核类型=1填报) | 年 月 | 变更后 建筑业资质等级编码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营业收入(千元) (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填报) | |||||
资产总计(千元) (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填报) | 本年的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准煤) | |||||
是否为能源加工转换或回收企业(选填1或0) 1.是 0.否 □ | ||||||
是否为能源产品生产企业(选填1或0) 1.是 0.否 □ | ||||||
是否为能源商品经销企业(选填1或0) 1.是 0.否 □ | ||||||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是否能填报《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选填1或0) 1.是 0.否 □ | ||||||
纳入单位资料 | ||||||
对相关材料进行勾选,如是其他,请填写。 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发改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限新开业(投产)工业企业) □ 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限工业)□ 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限工业)□ 利润表复印件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 连续3个月的统计报表(限非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产业活动单位) □ 其他资料 □ | ||||||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在建项目情况,项目材料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 ||||||
01 项目编码(18位): 项目名称: 项目处理地代码(区划前6位): 项目行业代码(4位): 计划总投资(万元): 项目材料 □ 02 … 注:项目编码18位由组织机构代码9位+项目处理地代码6位+项目顺序码3位组成 | ||||||
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等发生变动单位资料 | ||||||
对相关材料进行勾选,如是其他,请填写。 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 新单位与原单位对应关系 □ 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说明 □ 新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利润表复印件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其他资料 □ | ||||||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建筑业资质等级变更单位资料 | ||||||
对相关材料进行勾选,如是其他,请填写。 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 变更后资质等级复印件 □ 反映代码或名称变更的资料 □ 其他资料 □ | ||||||
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单位资料 | ||||||
对相关材料进行勾选,如是其他,请填写。 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 反映单位辖区变更(跨省)的资料 □ 其他资料 □ | ||||||
县级相关专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县级名录库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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