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行政
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有关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嘴山市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与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精神,全力推进建设“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协同联动有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建立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依法行使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审批法律责任,严格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要求。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审批法制审查等制度,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通过再造流程、优化环节、压缩时限、创新审批服务方式等,建立健全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
(三)以企业和群众一次办好“一件事”为目标,打造“石好办”品牌,开展“集成服务”“套餐服务”“一站式服务”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四)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实行“窗口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审批限时办结、窗口统一出件”模式。开辟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程帮办代办,提高审批效率。
(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建立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对已划转至市审批局的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原行使职权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承担法定的监管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合理划分审批和监管的界线,推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各职能部门依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监管办法、监管清单和计划,实施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三)各职能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和监管不当。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四)事项划转后,与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职能仍由原职能部门履行。各职能部门应强化大数据的应用,对监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等级评价。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市审批局应从严审查,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申请人,依法依规不予审批;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衔接机制
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市审批局和各职能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互补方式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审管工作紧密衔接,形成长效沟通机制。
(一)市审批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应通过“宁夏政务办公平台(石嘴山市OA办公系统)”、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平台,或以正式文件送达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信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启动监管程序,依法进行监管。
(二)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形成建设审批条件。其他重要事项,由市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商方式研究解决,会议结果形成纪要,以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
(三)需要联合开展现场勘验的事项,由市审批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共同完成现场核查。
(四)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审批决定,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审批局,由市审批局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终止,及时函复处理结果。同时,对依法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及时函告市审批局。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审批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政府裁定。
(五)市审批局应结合互联网城市建设、数字政府建设和大数据信息应用等工作,加强审管系统平台建设,促进审批、监管工作协调联动。
(六)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未划转事项的动态管理,适时提出事权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市审批局应建立审批事项“回访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审批事项的落实、监管和进展等情况。
(八)市审批局、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审管分离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依法依规执行。
四、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要遵循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建立上下联系、左右协作、权责分明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市审批局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协同联动备忘录,约定各自的责任权限。
(二)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市审批局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标准、规定时,应抄送市审批局;举办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通知市审批局参加。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遗留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事项职能有延续性的由市审批局负责解决,无延续性的由原职能部门负责解决。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审管联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本规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由市审批局会同市司法局进行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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