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划转部分审批服务事权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自治区属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19〕57号)要求,为更好发挥集中审批效率,优化审管衔接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将18项审批服务事权进行调整。现就做好事项划转和工作交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划转事项
将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的8项事权划转至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将首批划转至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的10项与监管关联密切的事权划转回相关部门办理。
(一)划入市审批局的事项(8个)
1.将市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变更审定(其他类别)1个事项划转至市审批局办理。
2.将市市场监管局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其他类别);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其他类别);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其他类别);企业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其他类别);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行政许可);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行政裁决);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其他类别)7个事项划转至市审批局办理。
(二)划回相关部门的事项(10个)
1.将临时用地审批事项(行政许可)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
2.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项(行政许可)调整至市辖区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
3.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行政许可)调整至市辖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
4.将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事项(其他类别)调整至市地震局办理。
5.将取水许可事项(行政许可)调整至市水务局办理。
6.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事项(公共服务)调整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
7.将养老咨询、收养登记咨询、婚姻登记咨询事项(公共服务)调整至市民政局办理。
8.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事项(行政许可)调整至市人社局办理。
二、划转移交时限
此次事权划转交接工作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各部门要在2021年4月25日前将所涉及审批划转事项事宜和相关资料移交到位。4月15日前原部门已受理的相关事项,由原部门按程序负责办结。移交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相关政策汇编和文件)、审批标准(许可依据、提交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专家库、中介机构、证照批文、专用打印设备、专网审批系统和审批印章使用等。各相关部门要确定本单位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工作联络员,做好专网审批系统对接和密钥使用等交接工作,确保事权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按照具体事项办理情况,合理设置过渡期,原则上过渡期不少于30天。事项移交完毕后,原部门要安排单位业务骨干或原窗口人员指导帮助事项承接部门开展审批服务工作。
三、强化审管衔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后,原部门不再行使相关审批权限,现行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实施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石嘴山市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石政办发〔2020〕22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有序高效的协同联动和工作衔接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与监管效率。
(一)市审批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要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应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及时登录系统查阅审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错误或需商议的审批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审批局。市审批局接到告知信息后,要依法对审批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终止,并向职能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各职能部门在依法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函告审批局;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标准、规定时,应抄送市审批局;举办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通知市审批局参加。
(三)对专业技术性强、需监管部门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审批局发出通知,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核查、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出具明确意见,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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