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9〕1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及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
3.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求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上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新闻传媒中心、武警石嘴山支队、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分成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应急专家组共9个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组织、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与相邻区域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各项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担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属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协调处置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向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协调处置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
(三)现场应急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置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抢险救援、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对需要自治区级协调处置的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队伍等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制定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做好一企一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二)预警
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3.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后发布;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后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4)外部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市辖区突发环境事件;(5)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石嘴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等单位,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有更换,及时报备)。
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时间为次日下午15:00前。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的时限应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4.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提供事件发生地地理位置图、应急处置现场图片以及相关影像等多媒体资料。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二)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支援,启动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在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石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当超出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应对一般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当超出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有关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宣发〔2015〕75号)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②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③信息发布形式: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官方政务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社会动员
1.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六)响应终止
当事件影响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人民政府终止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属地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视情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监测、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武警及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经费保障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四)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通讯运营公司提供通信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五)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七)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八)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健康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有毒、有害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七、日常管理
(一)宣传培训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二)预案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
2.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四)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机关对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石嘴山市山洪灾害应急防御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29号)中的相应内容随之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生态环境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将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组织推动工业节能降耗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院前、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医疗救助;负责组织医药储备应急调度。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道路管控、人员管控及社会维稳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理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行政部门适用于环境污染行政拘留的治安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督促矿山开采区落实必要的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损害的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耕地的生态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指挥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武警、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住建局:负责拟定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突发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内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含渠道、排水沟)、水库、胡库等地表水、地下水、人饮水源地的水量和水位监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积极协调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武警石嘴山支队: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药品的安全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服务信息,并适时指导地级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附件3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测绘,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各方环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地区和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国网石嘴山电力有限公司、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六、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生态环境局、新闻传媒中心、教体局、各通讯运营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交通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八、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九、应急专家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关、企事业等领域专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建立相关咨询机制。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或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4
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 2030221 | |
市委宣传部 | 2218100 | |
市委网信办 | 3812008 | |
市发改委 | 2218562 | |
市工信局 | 2218711 | |
市教体局 | 2012761 | |
市公安局 | 2216110 | |
市财政局 | 2218662 | |
市自然资源局 | 3811811 | |
市应急局 | 2218667 | |
市气象局 | 2012234 | |
市住建局 | 2097815 | |
市交通局 | 3817016 | |
市水务局 | 3812333 | |
市农业农村局 | 2688098 | |
市商务局 | 3812379 | |
市卫生健康委 | 2218016 | |
市市场监管局 | 2012652 | |
市民政局 | 2012714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14455 | |
市新闻传媒中心 | 2013054 | |
武警石嘴山支队 | 2033560 | |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 | 2412654 |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 2013083 | |
惠农区人民政府 | 3012481 | |
平罗县人民政府 | 6095038 | |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2167816 | |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3687929 | |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 658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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