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石嘴山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
各类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残疾人体育赛事中争创优异成绩,培养输送更多优秀残疾人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宁政办规发〔2025〕3号),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奖励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残疾人运动奖励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残疾人竞技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推广工作,做好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储备等工作。市财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对残疾人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推动新时代中华体育精神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度融合,为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包括:
(一)代表石嘴山市或由石嘴山市选送、培养,在全国或自治区注册的残疾人运动员(含交流),代表国家、自治区或我市参加本办法规定赛事的残疾人运动员。
(二)依据组团参赛文件、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参赛会议纪要等,确定为我市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提供技战术训练、指导等服务,执教本比赛周期内的教练员团队(包括主教练1人、副教练、体能教练、机械师)。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运动员成绩奖。
(一)在国际残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在国际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在国际聋奥会(听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4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在亚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
(五)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在全国残运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25万元。
(七)在全国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75万元、0.6万元、0.4万元、0.25万元。
(九)在自治区残运会上,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8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十)在自治区特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十一)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按照以上相应赛事奖励标准的50%奖励获得名次的每名运动员。
(十二)领跑员、领骑员、领滑员、赛艇舵手等协助者按照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奖励。
第七条 创超纪录奖励。
残疾人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中创(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区纪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0.3万元。运动员在同一赛事、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奖。
第八条 教练员团队奖励。
(一)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奖励教练员团队;
(二)教练员团队奖励由训练单位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公示后报市残联审核。
第九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对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体育项目比赛中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集体奖励0.2万元、个人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奖金涉税说明。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均为税前金额,获奖人员需按税务部门规定比例额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 除运动员以外,其他奖励对象由训练、参赛单位根据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执教工作实际情况,以及聘任文件、会议纪要、交流协议等认定。从事非体育类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可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位申报。比赛结束后60日内,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充分征求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奖励建议,并对拟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填写《石嘴山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报市残联审核。
(二)安排预算。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材料和奖励方案进行复核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所需资金从残保金中列支。
(三)奖励资金发放。相关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奖励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报告。备战训练参赛单位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残联。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奖励资金使用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残联对本系统获得奖励单位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一)奖励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三)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奖励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所指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全区纪录是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纪录。
第十七条 因体育比赛政策、赛事名称和赛制等调整变化的,奖励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由备战训练参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调整变化实际,参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因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取消比赛成绩的运动员不予奖励。已奖励的,由市残联负责追回奖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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