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23/2022-00067
  • 石安办发〔2022〕47号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有效
  • 2022年06月16日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动火作业等 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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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市领导关于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预防机制的批示要求和市安委会5会议纪要精神,深刻吸取动火、检维修等环节和机械伤害事故教训,同时进一步加强燃气、自建房等安全管理,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燃气安全管理措施》《自建房安全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完善长效管理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我市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原因坚持问题导向,按要求制定完善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事故易发多发的环节,制定一系列简单明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管理措施、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治区安委办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和市安委办制定的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机械设备、燃气、自建房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涉及的行业企业开展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并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督促从业人员按章操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强本行业领域特殊作业、检维修、机械设备以及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落实城镇燃气和自建房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涉及的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要求,细化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员工熟记于心。要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隐患典型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县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基层单位和有关企业。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动火作业相关签字人员的培训考核。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负责人、化验人等必须通过动火作业相关知识和动火作业事故案例分析考试合格后上岗。

二、严格动火作业设备管控。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气瓶、临时用电配电室等设施设备器材必须挂牌上锁由专人看管,使用权限由企业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三、严格划分企业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禁火区域确需动火,企业按装置、车间划分临时动火区,开展风险有害因素辨识,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

四、严格重点时段动火作业管控。严禁重大节日、敏感时段、恶劣天气、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需提级审批和管理,企业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全程监督实施。

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制度。动火人、监火人、审批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必须到现场确认后在动火作业上签字,并根据动火级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副总等相应人员全程监督。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评估制度。动火作业票必须规范填写、闭环管理,每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动火作业签字人员进行动火评价,提出改进措施,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严格管控特级动火作业。在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必须绘制防火间距图和关联设备工程技术措施图,由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副总现场监督。

、严格建立执行动火有关联作业制度。同一作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以上时,必须同时执行相应作业要求外,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如实在关联作业上填写关联票证。

、严肃查处动火作业“三违”现象。凡是发现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上限处罚。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章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二、必须明确设备性能、现场环境及人员状态,进行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严禁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作业。

三、必须将检维修方案对全体参加人员传达并签字确认;严禁未经作业前安全教育擅自参加检维修。

四、必须进行三方(委托方、检修方和操作方)挂牌及相关方告知;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第三方实施检维修。

五、必须提前准备工具并检查工具安全性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电气用具等

六、必须保持良好通风、应急道路通畅、应急避险区域有效;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实施检维修作业

七、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八、必须在检维修现场内危险区域设检修标志和封闭措施;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九、必须确保设备处于检维修人员的控制状态;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体。

十、必须在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保持器具设备堆放整齐稳固;严禁在现场遗留拆除的废旧部件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十一、必须在作业结束后对检维修人员、所用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无遗漏,严禁未经确认进行开车或启用设备。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一、必须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物料传输有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在发生物料卡堵时,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流程、作业人员数、个人防护等防范措施

二、必须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安全风险辨识中包含传动装置、转动机械、料场、料斗等部位、岗位风险,作业现场设置风险告知卡或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机械设备传动系统、料场、料斗等部位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日常保养,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机械设备传动系统(轮、轴、皮带等)转动部分设置防护罩、防护套等有效隔离保护装置,装置的设计易于维修人员拆卸和更换,标明设备转动方向

六、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范围。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要标划安全警戒线或设置围挡等

七、必须保证急停按钮有效。转动机械急停按钮加装防护罩,并标明按钮名称,防止误操作。

八、必须规范现场作业着装。作业人员规范着装和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避免穿着长、宽、松等易卷入转动装置的衣物女职工不得穿高跟鞋进入生产现场,长发盘入工作帽内

九、必须严格落实检修程序。机械设备检修必须在停止设备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并拉断机械的动力电源,设专人防护。

十、必须确保物料状态正常。寒冷冰冻时节,料场物料冻结、结冰不应放入输送管道或传动装置。


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一、必须严格燃气行业准入。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

二、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烟道、燃气连接管、气瓶等设施、设备。

三、必须履行经营企业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必须保证气瓶合格有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登记燃气用户并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五、必须保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必须安装气体报警装置。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必须履行燃气用户义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燃气连接管,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

八、必须及时处置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九、必须及时处置燃气事故。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十、必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建房安全管理措施

  一、凡建必批。按照凡建必管、凡建必批、不批不建原则,新建自建房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严禁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建边批”“违规改建等现象,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投用必验。新建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设,严禁偷工减料、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改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自建房完工后应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验收通过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用于生产经营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三、安全必鉴。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经鉴定合格,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四、凡险必除。对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分级分类抓好风险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严禁投入使用。

  五、凡危必关。对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责令停业、依法应予拆除的一律拆除,严禁人员居住、工作、休息和逗留。

  六、凡疏必改。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凡疏于管理,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严禁继续经营。

七、凡假必究。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八、手续必全。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缺乏用地、规划、验收、营业许可手续的,必须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九、经营必审。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将自建房用作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

  十、混杂必清。对自建房内生活、经营、仓储等多业态混营,应予以清理整顿。规范一楼多业,严禁一房多用等混乱无序经营造成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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