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6〕54号
当事人名称:平罗县晟源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洲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27920R
地址: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我局于2026年7月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6台9罐、1台28罐普煅炉正在生产,2台电煅炉停产,1台12平方洗煤机停产,筛分工段未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3套“SNCR脱硝装置+布袋除尘器+单碱法脱硫塔”正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内一座高45米砖制烟囱与3#脱硫塔的铁质烟道之间设置了两块挡板,砖制烟囱底部发热,疑似设置的挡板未完全密闭,部分烟气未经处理通过砖制烟囱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谱育EXPEC 1880型)对你公司砖制烟囱进行检测,通过红外热成像视频可见你公司砖制烟囱整体发热,且砖制烟囱出口处明显可见气体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7月11日执法人员采用使用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对你公司砖制烟囱进行检测。
2.2026年7月11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整体发热,有气体排放的情况。
3.2026年7月1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与3#脱硫塔连接情况、7月11日现场检查砖制烟囱排口处有气体排放的原因、砖制烟道与铁质烟道连接原因等。
4.2026年7月2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排放口非法定排放口,非应急排放口,无视频监控、无维护巡检的情况。
5.2026年7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知晓砖制烟道有未经处理的烟气,砖制烟囱底部发热原因。
6.2026年7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烟道,铁质烟道,挡板位置及连接布局情况。
7.2026年7月11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设置可活动挡板情况。
8.2026年7月11日,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视频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整体发热,有气体排放的情况。
9.2026年7月16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组,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与砖制烟道断开,并采用水泥在断面两侧封堵。
10.2026年7月11日、7月20日等,视频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情况。
11.《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碳素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及批复复印件1份,《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碳素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工程(平罗县晟源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法定排放口设置等基础情况。
12.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法定排放口数量及排放口编号。
1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1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15.授权委托书3份,用于证明受委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和责任。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你公司砖制烟囱排放口在应急预案的应急措施中未作为应急排口。
17.3车间普煅炉7月份生产时炉温统计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公司7月及检查当日正在生产情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李涛(执法证号:30535315031)、徐玲(执法证号:30535315089)、王尚乾(执法证号:30535315114)、李淑洋(执法证号:30535315128)的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因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且砖制烟囱不具备监测条件,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视你公司砖制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同时你公司已停炉。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情形一般,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的,属于重点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1390952392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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