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福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6 17:1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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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惠环罚〔202346

宁夏福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5X8GT5R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福宁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福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一座9000平方米晾晒棚、1座1200平方米原料棚、2座反应罐,晾晒腐殖酸生物有机肥9000平方米400余吨,7月24日检查时发现,又新建成1座2000平方米全封闭式大棚。该公司未办理任何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资产评估,该公司总投资额327069.07元。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察)笔录202377、现场检查(察)笔录2023724现场检查照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02382、《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3〕89及送达回证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告知了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字〔2023〕46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并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情节严重,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叁仟零捌拾贰元柒角陆分(¥:13082.7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桂博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 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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