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0 10:2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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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202342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5W4KG8W

地址: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柯超前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4日接长天长服务系统转办你公司3号锅炉烟气排放口监控点上午11时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为11.5毫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超标0.15倍,下午1点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为13.88毫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超标0.39倍,下午2点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为18.74毫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超标0.87倍,下午4点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为14.11毫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超标0.41倍,下午5点颗粒物在线监控数据浓度为12.15毫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毫克/立方米,超标0.22倍。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7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听告〔2023〕42号)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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