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惠环罚〔2023〕43号
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74852827M
地址:惠农区火车站铁路以西、铁西公墓以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万侦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四号填埋坑填埋种类全部为粉煤灰,四号填埋坑南侧底部已铺设防渗膜,部分填埋的粉煤灰高度高于防渗膜高度0.25米,南侧边坡下方已铺设6米防渗膜,上方24米未铺设防渗膜。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惠环责改字〔2023〕75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告知了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惠环罚告〔2023〕43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际环境保护标准且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农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徐丹 0952-768730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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