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有关部门: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24号)、《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全市跨部门、跨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依法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主体、重点产品、重点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涉企行政检查清单。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时,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和行政检查事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备案。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分期分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任务清单,明确综合监管的对象、内容、频次、方式、措施、程序、标准、分工等要求。每年2月底前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制作个性化联合检查表单、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依据、范围、方式、时间及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并将联合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二)开展涉企联合行政检查。依据检查任务清单,由牵头部门负总责,与联合部门充分沟通,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多头检查情况出现。各部门要以本行业市场主体库信息数据为基础,针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协商建立本行政区域“综合查一次”企业库并动态更新。原则上,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进行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组织联合检查。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牵头部门负责在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创建任务,对于本年度已经抽查过的经营主体,如非必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选择“排除本年度已抽查过一次的经营主体”,减少重复检查。“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三)实施“预告式”涉企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除国家、自治区部署的专项检查、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情况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应公开并报同级司法局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责任部门,整合各部门监管标准和要求,针对一类事项制定一册综合监管合规经营指南,将主体资格合规、业务经营合规、制度管理合规、场所条件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等经营要求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部门网站、政务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四)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线索有序处置。“综合查一次”联合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办、转办、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跨层级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送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协调开展核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进行跟踪检查;符合包容审慎监管的要依法依规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推行初次违法免罚模式处理;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综合查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经营主体。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结果运用。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建设,将“综合查一次”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和激励。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实行相关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工作要求
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先试。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现实意义,持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依据和流程,做到规范检查。各牵头部门及责任部门要围绕“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要切实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各部门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高效协同,并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石嘴山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嘴山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监管领域 | 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名称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监管对象 | 监管主体 | 具体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设定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食品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教育局 | 学校食堂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其他 | |
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
对人员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 |||||||||
教育部门 | 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行政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 | ||||||||
2 | 特种设备 | 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燃气经营企业和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的产品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其他 |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 ||||||||
消防部门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3 | 殡葬服务 | 殡葬服务行为的综合监管 | 市民政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 公墓、公益性墓地 | 民政部门 | 对公益性墓地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2021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自然资源部门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
税务部门 | 对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检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六条 | ||||||||
4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 新就业形态涉及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综合监管 | 市人社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 |||||||||
对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 |||||||||
对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 | |||||||||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
对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
对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 |||||||||
4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 新就业形态涉及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综合监管 | 市人社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
对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 |||||||||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 |||||||||
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
5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对企业工艺安全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
对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对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
5 | 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消防部门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
气象部门 |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2013年修订)第四条 | ||||||||
对建设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6 | 药品、医疗器械 | 药品、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的 综合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
医疗保障部门 | 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六条 | ||||||||
7 | 非法金融活动 | 非法集资活动的综合监管 | 市财政局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 涉及民间投融资业务的经营主体 | 财政部门 | 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第八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商务部门 |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的行政检查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 ||||||||
8 | 公路运输 车辆 | 全市“两客一危”公路运输车辆的综合监管 | 市交通局 | 市公安局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第五次修订)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八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的行政检查 |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订)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
9 | 单用途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综合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广电局 | 商贸流通、体育健身等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 | 商务部门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行政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6年》修正)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第七条 | ||||||||
对单位和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二条 |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四十条 | ||||||||
体育部门 | 对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宁党办〔2023〕47号)第四十七条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培训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1〕79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宁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通知》(宁文旅发〔2023〕185号) | ||||||||
10 | 成品油流通 |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经营活动的综合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 加油站 | 商务部门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关于加强商贸服务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宁党办〔2023〕46号)重点任务第一条“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点关于对“成品油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气象部门 |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2013年修订)第四条 | ||||||||
对建设单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六条 | ||||||||
公安部门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1 | 直播带货 |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综合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税务局 | 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和主播服务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其他 |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 |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 |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
11 | 直播带货 |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综合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税务局 | 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和主播服务机构)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 |||||||||
网信部门 | 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对属地网络直播平台、账号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置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
税务部门 | 对直播带货税收规范的行政检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 ||||||||
12 | 新型文化娱乐 | 剧本娱乐场所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广电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 含密室逃脱、桌面推演、沉浸式剧本等经营范围的经营主体和娱乐场所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22年第四次修订)第四条 |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45”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消防部门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
公安部门 | 对公共场所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行政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宁人常〔1998〕37号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 ||||||||
12 | 新型文化娱乐 | 剧本娱乐场所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广电局 |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 含密室逃脱、桌面推演、沉浸式剧本等经营范围的经营主体和娱乐场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 |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 |||||||||
对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13 | 燃气 | 城镇燃气专项整治的综合监管 | 市住建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燃气经营、充装、运输配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生产企业、餐饮经营单位,“黑气贩”“黑窝点”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23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
商务部门 | 指导督促餐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宁党办〔2023〕47号)第三十九条 |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17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
消防部门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
14 | 建筑工程质量 | 建筑材料质量的综合监管 | 市住建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建筑材料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15 | 经营性自建房 | 各类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 | 市住建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类用于经营的自建房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对各类经营性自建房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十条;《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宁党厅字〔2022〕21号) | 重点专项检查、其他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九条 | ||||||||
注: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机构或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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