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水务局| 索 引 号: | 640201016/2025-00006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
| 发布机构: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石嘴山市水务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惠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石嘴山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水务局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用水权使用费征收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惠农区开展工业企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用水实行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从事工业生产的用水户由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应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用水权执行计划用水管理,工业用水户实际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量的10%按照现有工业供水价格的50%累进加价,收取的累进加价费全部为市、辖区财政收入。
第五条 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统筹管理,每年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入按照市与辖区6:4比例分成。
第六条 市、辖区政府有偿收储的用水权所需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第七条 按照“谁节约、谁受益”的原则,合理分配用水权收益。工业生产用水户通过节水工艺、设备、措施结余的富余水量,满足交易条件的用水户,应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收储的用水权有偿使用交易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