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水务局| 索 引 号: | 640201016/2025-00003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
| 发布机构: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惠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水务局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惠农区开展的农业与工业、工业与工业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水权类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第三条 市辖区工业用水权收储交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辖区农业用水权收储交易由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开展“闲置”用水权指标的核查认定。
第五条 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储工业节水水权,开展交易的,水权收储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后,全部上缴市级非税国库。
第七条 水权收储交易收益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