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 640201010/2025-00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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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石嘴山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参照《自治区本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宁财(金)发〔2024〕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保贷”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展“财保贷”业务所发生的代偿和损失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财保贷”业务及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石嘴山市鑫鼎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中合作银行是指签订“财保贷”业务合作协议,承诺承担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优质服务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组成及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整合原“财保贷”“助保贷”“创业创新贷”风险补偿资金及利息组成。根据业务开展和代偿情况,以及财政资金预算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原非公中心移交的“助保贷”“创业创新贷”代偿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清收,按照原非公中心转让债权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后计入“财保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财保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担保贷款。
第九条 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要求独立审贷审保,严格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拓展业务规模,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和服务便利度,助力全市普惠金融落实落地。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并根据贷款发放情况,合理安排、调整存放比例,账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仅用于“财保贷”业务发生的代偿及损失补偿。
第三章 支持和补偿的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财保贷”业务的中小微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界定标准的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国家、自治区及石嘴山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
2.征信记录近24个月中无连续3个月以上逾期记录,近24个月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纳税情况正常,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生产经营稳定,持续盈利或预计可实现盈利;
4.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5.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认可的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一年期同期LPR(市场报价利率)3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按担保贷款金额的0.5%—1%收取担保费。鼓励各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让利企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可以采取信用模式发放,需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提供保证担保,但不限于企业其他股东提供保证反担保;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采取抵质押或抵质押+保证担保方式发放,其中采用抵质押方式办理的业务,抵质押物抵质押价值不低于授信额度的40%。合作银行不得就其承担部分要求借款人额外提供抵质押物。
第四章 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申请“财保贷”业务的企业需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决策贷款意向。
第十六条 当贷款企业发生逾期后,经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催收后,认定无力偿还的,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代偿贷款本金的40%:40%:20%(自治区、市级“财保贷”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代偿及补偿比例各为10%)比例分担代偿及损失金额。
第十七条 对于逾期超过3个月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书面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复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成风险补偿金代偿手续;如事情复杂,或需进行审计或财会监督的,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复函时间可视情况予以延后。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清偿贷款本金的30%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充。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各自规定和流程启动追偿程序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 代偿后,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程序追偿清收后确认无法收回,认定为损失的,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程序进行核销。
第二十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财保贷”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对账并通报相关情况。合作银行要对中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在不良率达到5%或风险资金账户资金本金余额不足30%时暂停新增业务。合作银行要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待不良率下降或政府补充风险补偿金后再行恢复新增业务。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责任的范围为合作银行“财保贷”债权本金的20%,合作银行在上述范围内债权减少时,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责任相应减少。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就风险补偿金总量承担有限代偿责任,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的债权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追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优先清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债权资金后,剩余资金退回至“财保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及“财保贷”资金账户日常管理,并合法合规制定“财保贷”业务操作规程,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合作银行遴选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实施,并将遴选结果及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每个合作年度结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委托第三方对年度“财保贷”业务运营情况和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进行绩效自评,向市财政局报送审计或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资金的使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资金的使用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保贷”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保贷”业务按照自治区相关尽职免责规定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在“财保贷”业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保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按“财保贷”操作规程及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原“助保贷”业务未尽事宜按《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石财发﹝2016﹞11号)处理,新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6日,原《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石财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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