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对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滞纳金的收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按照宁社保发〔2013〕32号文件办理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额收取。
二、凡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补缴历史欠缴费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三、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对外贸易流通等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补缴历史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的认定比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88号)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办法认定。认定程序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发〔2009〕233号)办理,即困难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社保局受理,通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企业困难程度,完成认定后,由受理单位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社保部门将政策兑现到位。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有效证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免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
(三)持《残疾证》的;
(四)因病、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及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属国家优抚对象的军烈属。
政策依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受众范围:对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滞纳金。
标准:免收补缴费产生的滞纳金。
执行期限:长期有效。
政策咨询电话:
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0952-2688744
惠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中心:0952-302243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市政府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石嘴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