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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拟撤销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的公告
时间:2026-05-18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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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6日,徐楠楠向本局申请撤销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冒名登记(备案)。经查,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取得设立登记,徐楠楠被登记(备案)为股东之一、监事。本局受理该申请并完成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6年3月18日至2026年5月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亦未发现存在不予撤销的情形。

上述登记(备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22修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及2016年4月1日的变更登记。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告知书》(石审管撤冒告〔2026〕3号)。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告知书

联系人:杨丽婉   联系电话:0952-2688725

联系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石嘴山市政

务服务中心二楼214室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附件: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告知书

石审管撤冒告〔2026〕3号

当事人: 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MA75WB5U65             

住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北路东、解放东街以南(永康花园E27A168号) 

经查, 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1229日及 201641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监事系冒用徐楠楠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由徐楠楠的申请材料、徐楠楠身份证复印件冒名、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大豫派出所出具的补办居民身份证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办案机构与企业档案中登记的另一股东联系方式的通话记录、登记公示后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司住所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及2016年4月1日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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