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一节第十款“对到期报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已达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95辆车《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请上述车辆经营者在公告期内携带好相关证件至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厅(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601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如有疑问,请与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分厅联系,联系电话: 0952--2033377。
特此公告。
附件:石嘴山市已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的车辆名单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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