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7月15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现就货运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申请办理货运部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须向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供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材料及其他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原以车辆识别代码(VIN)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方式不再适用。
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0952-2688725
现场咨询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214办公室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注:经营场所是指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
经营者住所是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自然人的住所。具体以以下顺序确认:
(一)经营者经常居所与户籍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经营者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二)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提交经营者经常居所所在地的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协议;有效居住证或社区(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等。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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