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某印刷厂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2023年08月31日,石嘴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惠农区某印刷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印刷厂经营范围是其他印刷品印刷,现场存放117本装订成册的印刷品。经查实,经营者承认印刷厂存在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能够主动上交涉案出版物,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从轻处罚情形,现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标准》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的适用情形(执行标准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违法经营额为939元,不足3000元,关于本案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2天,没收印刷品(出版物)117本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圆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提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需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兼营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如下: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按照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市政府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石嘴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