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局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运行实际,牵头修订完善了《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全文发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2—2218446
电子邮箱:yjfg2218589@163.com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1302室,邮编:753000)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附件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及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应当先向本单位内部报告,经确认后按照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执行。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处理从业人员内部报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内容尽量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尽量清晰可辨,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被举报对象,诱导被举报对象违法等方式实施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核查部门应当严格区分恶意举报与正常举报行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利。对安全生产恶意举报行为,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明知或者应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仍然通过购买商品的方式,诱导商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以危险方式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或者自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大范围、无差别、格式化地针对特定行业领域普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
(四)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主要指一年内同一举报人就同类事项向市县相关部门举报超过3次的,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除外;
(五)通过篡改信息、伪造数据、捏造事实等方式举报的;
(六)其他符合恶意举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者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九)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
(十)举报人未提供有效线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受理部门问询、不提供必要核查协助,导致举报事项无法核实的;
(十一)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对履行安全生产评审、验收、评价、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十二)属于本办法规定被综合认定为恶意举报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市县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0952-2218667,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0952-2015578、惠农区应急管理局0952-3016016、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0952-6095159),或者以书信(通信地址:石嘴山市新区行政中心信息科技大厦13楼1312,邮政编码:753000)、走访等方式向各级应急管理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
第十四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受。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一)受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由接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交办和移送。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转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由接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附件2),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受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处理。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核查属实的,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至接报单位,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四)协调和督办。交办和移送举报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原则上根据举报事项性质由有处理权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五)答复。举报件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由受理举报事项的承办人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记录在案,并同时将核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接报部门。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接报单位。
(六)存档、统计和备案。核查或立案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人负责将举报记录、调查记录、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反馈情况、奖励发放情况等内容进行整理,形成核查报告。举报核查事项按照“一案一档”原则,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核查的部门整理装订归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档案,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同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负责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受理人员7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奖金(特殊情况除外)。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登记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四)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恢复程序。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国家机关、社区(村)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查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每年底将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石应急规发〔20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举报方式 | 举报时间 | ||
举报类型 | £瞒报谎报 £重大事故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 | ||
举报事项详情 | |||
领导审批意见 | |||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式样)
石( )移字〔〕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举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现将该举报件移交你单位办理,处理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向举报人反馈。
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3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市XX奖〔20 〕第 号
举报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事项 | |||||
案件处 理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结案时间 | |||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 |||||
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
奖励金额(大、小写): | |||||
奖金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领取后附到账证明) | ||||
审 批 意 见 | 办案人员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局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登记科室、财务各存一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市政府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石嘴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