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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质量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集时间:2026-06-16-2026-06-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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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市卫健委起草了《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质量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2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军楼    联系电话:0952—2218415

邮箱:szswjwjdk@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6日      


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宁卫规发〔2025〕2号)等精神,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嘴山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卫规发〔2025〕2号)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

第三条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监督县(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与管理。县(区)卫生健康局落实属地管理,负责本地普惠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政策保障。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依法登记并通过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者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予以补助,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为婴幼儿在托时间≧当月工作日50%的人数。收托0-24月龄婴幼儿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运营补助、收托25-36月龄婴幼儿每人每月给予280元运营补助。

第七条  助资金市、县(区)分担的比例,按照《石嘴山市与辖区卫生健康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22〕60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日常数据报送。普惠托育机构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婴幼儿出勤记录表,报送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日常数据作为后续补助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机构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需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分别提交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运营补助申请表、收费凭证、婴幼儿出勤记录表等材料。

(三)县级审核。县(区)卫生健康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在托月数、当期应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其中,幼儿园托班由各县(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社会公示。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拟补助机构的名单及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卫生健康局将拟补助的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级审核无误的,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县(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6月、上年7—12月补助资金拨付至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发放到位。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县(区)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资金结算和本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并做好同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托育机构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提交退出申请及安置方案。经核准停办之日起停止发放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格,停止发放补助并追回补助经费。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五)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优先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升办托质量,可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安全工作、水电暖费用及公用经费、保育人员社保工资等运营支出。普惠托育机构要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核算清晰。

第十三条  县(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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