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启动运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托育服务,发挥公建民营托育设施示范作用,促进石嘴山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拟定了《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1月2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军楼 联系电话:0952—2218415
附件:《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启动运营,示范带动全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 号)、《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建设西街125号,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市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5年9月建成。项目规划占地面积2630.55平方米,建筑面积3427.3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832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1382万元,市本级配套450万元)。设置乳儿班1个(10人)、托小班2个(每班15人)、托大班3个(每班20人),共建设托位100个。项目作为全市托育服务示范机构,除为家庭提供日常养育照护服务外,还立足全市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责、多元协同、公益保障、普惠运行、医育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建”资源优势,结合国家、自治区支持普惠托育相关政策,引进管理理念先进、服务团队专业和运营能力和口碑好的第三方进行运营。同时强化医育结合,发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保健服务、业务指导培训等职能,为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普惠、方便可及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启蒙、情感关怀、健康管理等服务。有效解决项目实施单位市妇幼保健院缺乏婴幼儿照护服务资质、专业人员队伍、运营管理经验和经费短缺问题;建成托育服务示范标杆,带动全市优质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石嘴山市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石发改发〔2025〕29号)等文件规定。
四、运营方式
实行公建民营方式,即: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由市妇幼保健院作为项目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符合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且所有权属性不变、机构社会公益属性不变的基础上,使用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一层、二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606平方米)场地及固定设施,为我市0—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第三方不得挂靠投标,中标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五、运营周期
合作运营周期确定为3年,协议运营期满后,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运营情况和保障条件决定后续运营方式。如继续实行公建民营,则由市妇幼保健院组织新一轮招标。如原运营方继续参与则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六、运营要求
(一)运营主体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托育服务。
2.具有一年及以上运营经验的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并已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资格证。
3.申报单位及法人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性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及家长和社会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资产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规定,考虑目前托育机构普遍微利乃至亏损运营,加之运营前期需配套设施设备、人员培训投入等因素,拟定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免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享有自治区、石嘴山市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水、电、暖费第一年免收。
七、运营管理
(一)资产管理。实行公建民营后,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保持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社会公益属性不变,公共服务职能不变,服务用途不变,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市妇幼保健院对托育服务中心资产履行直接监管责任,加强资产清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不得改变中心(项目)设施用途,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将经营项目转让、转包、分包。不得将中心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出租、出借等。运营方购置的物品归其所有,合同期满后可自行处置。
(二)服务管理。运营方需配备专业团队,科学制定婴幼儿照护工作方案,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市妇幼保健院加强对运营方的技术支持和监督指导,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和托育相融合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支撑+托育+教育赋能”三位一体服务,为0—3岁婴幼儿提供覆盖生理呵护、潜能开发、社会适应等全链条支持,确保高质量运营好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运行管理。运营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运营,依法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承担各种运营责任、义务、风险以及合同期内发生的所有法律、经济、安全、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优先招收困难家庭、特殊群体子女入托,并提供相应优惠。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落实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对全市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等任务。
(四)费用管理。运营方严格按照《石嘴山市发展改革委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普惠托育限价标准收费。期间,如发改、卫健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则同步作相应调整。
(五)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卫生、传染病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安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消防、疾控、地震等各项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平稳运营。
(六)目标管理。运营方须确保运营管理有序、服务规范优质、社会满意度高,运营期间托位使用率逐年提升(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50%)。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立考评组,制定考评细则,每年组织对运营情况开展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资产使用管理、运营投入、服务管理、合同履行、婴幼儿监护人满意度等内容,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退出管理。
1.运营方如遇国家重大决策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运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妇幼保健院可终止合同,收回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1)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经营权的;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转让、人为破坏国有资产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人身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因违规经营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且事故达到国家规定级别或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死亡、重大社会影响的。
(3)有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行为的;经营违法违规项目,提供设施、设备、玩具、餐食等损害婴幼儿健康的。
(4)在规定的普惠托育收费标准以外乱收费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经书面催告仍不配合的;年审不合格的。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终止合约的其他情形。
2.运营方未满3年不得中途退出,若运营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退出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运营方自行承担。造成损失或产生处置费用的,市妇幼保健院保留追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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