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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5-06-19-2025-06-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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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626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22218213

    电子邮箱:whk2218671@163.com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1318室,邮编:753000

  

     附件:1.《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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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禁放区域烟花爆竹“零燃放”、限放区域规范燃放,最大限度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切实确保辖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禁放、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域

1、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3、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4、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5、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及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9、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楼房的楼梯、楼道;

12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放区域

除禁放区域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

(三)管控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331日,禁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燃放时段(婚丧嫁娶、各类庆典活动及公安部门批准的燃放活动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要求

在限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三、职责分工

(一)市应急管理局:一是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督促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合法合规经营。三是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市公安局:一是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二是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黑窝点。三是负责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管。依法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四是开展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宣传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生态环境局:一是负责监测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环境空气质量信息。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宣传,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公益宣传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一是负责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六)市住建局:一是负责查处城区内违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二是加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通过物业公司广泛向居民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及举报违法燃放行为。

    (七)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邮政管理局: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禁寄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防范烟花爆竹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三是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开展网格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禁放限放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积极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倡导文明、环保的过节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禁放限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持续改善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按照自治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和石嘴山市整改工作任务清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起草了《石嘴山市2025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起草完成后,经司法部门审核,现征求意见建议。《方案》结合以往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针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心理感受和精神需求的基础上起草制定。起草《方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利。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利。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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