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石嘴山市民政局起草了《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发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7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952-2033141 电子邮箱:mzj2033141@163.com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行政新区科技信息中心16楼市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科
附件:《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发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1日
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发放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审核确认程序,确保长寿保健金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93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宁民规发〔2024〕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老年人是指符合本规程规定,年满85周岁的石嘴山市户籍老年人。长寿保健金指政府向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老年人发放的政府津(补)贴。
第三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遵循“精准、便民、高效”的原则,推行“全程网办”和“免申即享”,同时保留线下办事及咨询投诉通道。
第四条 老年人的年龄,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长寿保健金发放业务提供支持;并对接市财政部门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是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长寿保健金及时、准确发放,并积极对接县(区)财政部门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保健金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长寿保健金业务咨询受理、宣传指引、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街道(乡镇)开展老年人长寿保健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长寿保健金老年人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具有石嘴山市户籍;
(二)年满85周岁(含85周岁)的老年人,即在本年度领取长寿保健金所对应年份的6月30日及6月30日前满85周岁,且截至领取长寿保健金相关核查时仍健在的老年人。
第八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年敬老月期间向本辖区户籍8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发放长寿保健金300元。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九条 长寿保健金实行“免申即享”,各县(区)民政部门指导辖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根据“石嘴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确定的新增发放数据,通过台账底册、上门走访、
电话或周边熟悉人员询问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进行信息核实登记。主要核实老年人身份证、户籍及资金发放账户(财政“一卡通”账户或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等数据。个别未纳入老年人数据库管理老年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核对登记个人信息后,按程序审核发放。
第十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信息核对给予帮助。
第四章 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长寿保健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经常居住地村(居)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与县(区)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石嘴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向村(居)委会推送相关信息,村(居)委会及时核对信息,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三条 长寿保健金自老年人符合发放条件当年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应及时对名单进行初审,并于每年9月前将长寿保健金发放明细表提交街道(乡镇)审批。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当于每年9月1日前完成长寿保健金审批确认,报县(区)民政部门后,由县(区)民政部门于9月10日前推送本级财政部门,将长寿保健金发放至“一卡通”账户。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在长寿保健金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录入长寿保健金补发名单,并报街道(乡镇)复核并进行补发。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户籍迁出石嘴山市的,迁出次年不再享受石嘴山市长寿保健金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石嘴山市的,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八条 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因失踪、下落不明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次年起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失踪、下落不明等情况告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因失踪、下落不明的长寿保健金老年人重新出现的,需按本规程规定重新申请长寿保健金老年人津贴待遇,失踪、下落不明期间的长寿保健金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1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街道(乡镇)备案。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街道(乡镇)应当自发现老年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停发长寿保健金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长寿保健金可不予追回。
第二十条 经核实,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县(区)民政部门委托民政资金代发银行或财政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可以在三个月内通过其他渠道将多领取的长寿保健金退回指定财政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长寿保健金变更或者停发的,街道(乡镇)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长寿保健金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人社、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接协调,及时获取享受长寿保健金人员生存状况信息,避免向死亡老年人违规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长寿保健金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管理、宣传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已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村(居)委会每月至少一次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探访关爱服务方式进行认证。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新申请长寿保健金老年人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为优化程序,县(区)民政部门也可与乡镇同时开展入户调查。
第二十六条 符合长寿保健金发放资格和已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更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更新,以免影响长寿保健金发放等短信通知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或其亲属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对不配合的,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长寿保健金,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停发长寿保健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长寿保健金,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长寿保健金审核、审批、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长寿保健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石嘴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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