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
现对《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为期30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渠道向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电话:0952-3817010或3951081。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科技大厦17层1717室,邮编:753000。联系人:栗春林、孙晗斐。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7日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本级受理的石嘴山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处理、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参照《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瞒报或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同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判定标准参照《石嘴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核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等方式进行举报,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等。
举报电话:0952-2012605,受理单位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601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邮编:753000。举报人通过12328热线举报的,局热线受理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转至执法支队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与举报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接到举报时,应当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文字材料及音像视频等资料,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核查程序;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在核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核查或立案调查工作结束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将举报记录、调查记录、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反馈情况、奖励发放情况等内容进行整理,形成核查报告。举报核查事项按照“一案一档”原则,自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装订归档,并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等情况汇总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2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2人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资料;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前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立案的,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
(五)举报人未按照规定的举报渠道举报的,或者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 1)后提交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年度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当年度预算不足以兑现奖励的,不足的部分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举报时间 | |||
举报方式 | □12328 □来访 □来电 □来信 □其他方式: | ||||
举报类型 | □瞒报谎报 □重大事故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 | ||||
举报事项 详情 | |||||
领导审批 意见 | |||||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举报内容 | (可另附说明材料) | ||||
被举报 | |||||
相关证明 (后附) | 1. 2. 3. …… | ||||
举报人声明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完全知悉: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被取消奖励或者收回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申请奖励。 | ||||
举报人签名 | |||||
附件3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账 号 | |||||
举报事项 | 基本情况 | ||||
办理情况 | |||||
承办部门 | 根据《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违法举报奖励 | ||||
经办人: 日期: | |||||
审核人: 日期: | |||||
法制审核 | |||||
单位负责 | |||||
备 注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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