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5〕64号
当事人名称: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05866N
地 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地下水监测项目共25项,分别为pH、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铜、总锌、总锰、总铁、总硒、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硫化物、氰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挥发酚、总氰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现场调阅你公司2025年1月-5月地下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的项目总计13项,分别为pH、氯化物、氰化物、挥发酚、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氟化物、化学需氧量、总汞、总铬、总镍。经核对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与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自行检测报告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等12项目开展检测,检测指标有漏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2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现场检查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4、2025年6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徐玲、刘庆安的行政执法资格。
6、2025年6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送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5〕52号)用于证明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7、《关于宁夏石嘴山隆骏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平罗县工业园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夏石嘴山隆骏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宁夏石嘴山隆骏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平罗县工业园区1号综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项目三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各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批复及验收情况。
8、《技术服务合同》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宁夏海阔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
9、2025年2月25日、3月13日、5月8日、5月26日地下水《检测报告》各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地下水检测的情况。
10、《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中地下水的具体检测项目的情况。
11、2025年6月24日《检测报告》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12、2025年7月10日《整改报告》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13、2025年8月2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整改的现场检查情况。
14、2025年9月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补充调查询问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73号)告知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鉴于你公司于7月10日报送了《整改报告》,且已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了自行监测。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3.“违法情节:一般,违法程度: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开票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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