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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长春)
时间:2025-01-14 10:33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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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7

负责人:李长春

身份证号码640221********6014

地  址:平罗县崇岗镇下庙村10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崇岗镇下庙村进行巡查时发现,李长春在位于崇岗镇下庙村10队(位置坐标:北纬 38°52'37"东经106°13'42")空地露天堆存煤泥500吨,露天晾晒煤泥1500吨,露天堆存的煤泥和露天晾晒的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李长春露天堆存、晾晒煤泥场地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李长春露天堆存、晾晒煤泥场地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4年12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李长春露天堆存、晾晒煤泥。

4、李长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2024年12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石平环责改〔2024〕137号),用于证明对李长春露天堆存、晾晒煤泥的实施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81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情节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1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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