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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14 10:32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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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56

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海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632082212

地  址: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崇岗园)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19日14时,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指挥调度中心高空瞭望系统发现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存在无组织烟气逸散现象,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1号、2号、4号普煅炉正在生产,3号普煅炉停产检修,6号普煅炉停产,5号和7号普煅炉正在运行,运行过程中炉顶存在大量烟气和粉尘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19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23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129日下达《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134号)用于证明对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5、2024年1119日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和环境违法情况。

6、《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用于证明平罗县海通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的法律法规。

7、企业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性。

   8、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马金保、单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易产生粉尘及气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物流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喷洒水等措施,减少运输、筛分、转运、装卸、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78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因《石嘴山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属于石嘴山市地方性法规,没有相应自由裁量标准,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鉴于当事人态度积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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