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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09 15:28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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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罚〔202429

当事人名称/姓名: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40221MA772NXT78

地址/住址: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三棵柳村东侧2公里处

20249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西北侧厂区外围栏边处的种植地中露天堆存牛粪,牛粪堆长130米、宽40米、高1.2米,牛粪堆外沿5米宽,为干牛粪,牛粪堆内有糊状物粪便,牛粪堆西北角外沿有一个0.8米宽缺口。在牛粪堆缺口北侧6米处有1个约25米×7米不规则粪坑,在牛粪堆缺口西北侧12米处有1个20米×6米不规则粪坑。两处粪坑四周均为黄土,坑底未做防渗,坑内有牛粪和水混合物,呈黑色,伴有粪臭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对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14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时发现问题和企业问询情况一致。

(3)现场照片3份,用于证明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种植地中露天堆存牛粪及形成的2处不  规则粪坑。

(4)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自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王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宁夏瑞丰源牧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412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平环罚告〔202429号)告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29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第四类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程度: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500只以上羊、30000羽以上鸡(鸭)或 5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类便,造成环境污染,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决定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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