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平环罚〔2024〕34号
平罗县万盛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112919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和平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调度平台(严重超标)反馈,平罗县万盛工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废气在线监测累计超标6天。现场核查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在炭化炉配套建设的脱硫塔总排口,2024年6月25日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炭化炉脱硫塔总排口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并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ZF24052-B),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炭化炉脱硫塔总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88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96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08.8mg/m³,颗粒物超出标准限值1.2倍。你公司排放标准执行《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0mg/m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00mg/m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日将监测报告送至你公司,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并制作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23号),要求你公司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平环责改〔2024〕23号)及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平环罚听告〔2024〕34号)为证。你公司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会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所提到的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建议继续依法履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作出的(石平环罚听告〔2024〕34号)行政处罚程序。同时我局于10月30日召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同时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3〕5号)“二、大气污染防治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较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2倍以内或总量超标10%以上30%以内;属于简化管理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重点管理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方式: 0952-609538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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