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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时间:2024-12-30 09:46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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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24〕41号)文件要求,现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1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反馈(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一、整改任务内容

   平罗县西大滩宁夏农垦集团前进农场界内约200余亩的地块上,掩埋、堆放大量硅锰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及建筑垃圾等,已有多年且仍有近期倾倒的痕迹,存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较大风险。宁夏大地循环有限公司PVA分公司,非法在厂区院内地下土壤中直接填埋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组织开挖,挖出醋酸乙烯精制工段产生的危险废物精馏残渣2.28吨、沾染精馏残渣的混合土壤1.42吨,以及填埋物周边土壤937.74吨。开挖现场散发刺鼻气味。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对掩埋、堆放的硅锰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及建筑垃圾以及大地循环有限公司PVA分公司非法在厂区院内地下土壤中直接填埋的危险废物及区域进行科学规范无害化处置,实施生态修复;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非法处置固废危废行为打击力度,严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1.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西大滩前进农场界内涉事区域土壤及地下水取样检测,科学制定生态治理方案,依照方案实施生态治理。

2.对大地公司非法填埋精馏残渣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挖出的精馏残渣及受污染土壤,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

3.强化对平罗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日常申报情况审核,严查虚报、瞒报、漏报行为。通过定点执法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等方式,督导工业企业规范处置固废危废,严厉打击工业固废危废非法倾倒的行为。

三、整改结果

西大滩前进农场界内涉事区域整改情况。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和前进农场共同委托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大滩环保问题区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况做了调查评估分析,出具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按照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平罗县前进农场历史遗留工业固废堆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中给出的整改建议,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和前进农场共同委托平罗县顺辰祥工程机械租赁部进行了整治施工,施工及撒播草籽工作已于6月上旬完成。2024年9月20日,通过县级验收。2024年10月11日,通过市级验收。侵占的13.37亩林地已于11月10日完成树木种植。该项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填埋精馏残渣整改情况。

1.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4年8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平环罚〔2024〕9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佰叁拾叁万柒仟陆佰陆拾柒元柒角伍分(¥1337667.75元)。2024年5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将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至平罗县公安局处理。2024年9月11日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凯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起诉。2024年10月31日,经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判决定对杨凯不起诉。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凯通过渗坑非法倾倒危险物质精馏残渣2.32吨,严重污染环境,但犯罪后杨凯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宁夏平罗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挖掘的2.32吨精馏残渣及沾染土壤进行了处置,被污染的环境得到恢复。综合以上情节,本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固危废处置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委托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精馏残渣和沾染精馏残渣的混合土壤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书《宁夏环科院〔2024〕环损鉴字第003号》,黑色焦油状固态物质(精馏残渣)为危险废物;根据《宁环科检字2024年第081号》、《宁环科检字2024年第094号》报告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沾染精馏残渣的混合土壤样品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物质中的镉、汞、铅、砷。

2024年6月4日至6月5日,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向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编号GHND-MS-1002A-2024210)转运精馏残渣2.32吨,沾染精馏残渣的混合土壤554.94吨。2024年6月7日,宁夏坤水水泥有限公司转运未沾染精馏残渣的土壤385.96吨,以焚烧方式处置。截至2024年11月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共暂存有精馏残渣15.312吨,丁烯醛废液1.022吨,污泥9.59吨,共计25.924吨。按照环评批复及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将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3.生态修复情况。2024年3月26日,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按照执法人员要求持续开挖基坑四壁和底部至原土层,最终形成西侧长21.35米、东侧长21.58米、北侧宽13.41米、南侧宽14.98米,深5.1米的基坑。2024年3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委托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基坑坑底及四周坑壁进行钻孔采样。其中共布设坑底点位5个,采样深度为0~0.5m,0.5~1.5m,1.5~3.0m;坑壁点位6个,采样深度为0~0.5m,0.5~1.5m。各检测因子:pH、砷、汞、铬、铜、镍、锌、铅、镉的检测浓度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2024年5月29日,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委托宁夏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回填土壤进行检测分析,根据宁HD〔2024〕W第0519号报告结论:检测因子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8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0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2024年6月11日,该公司对该基坑进行回填,回填土壤约1460吨,硬化混凝土地面约256m2。该场地已恢复至原建设用地状态。

2024年6月13日,该公司委托宁夏盛世绿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开展地下水自行检测分析,经查阅环检(委)字〔2024〕第1569号检测报告,该公司2#井氟化物检测浓度为1.77m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Ⅲ类质量标准,其余各点位,各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Ⅲ类质量标准。参考《平罗工业园区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4.5.4.3地下水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章节”,太西园氟化物浓度值范围为0.43mg/L~3.41mg/L。该公司2#井地下水中氟化物浓度值在该范围值内。

依据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及其说明(宁银铁检刑不诉〔2024〕43号),检察院认为:“案发后宁夏平罗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挖掘的2.32吨精馏残渣及沾染土壤进行了处置,被污染的环境得到恢复。”宁夏大地循环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违法掩埋危险废物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二条中终止索赔情形,2024年12月,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损害赔偿终止程序。

(三)强化对平罗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日常申报情况审核。

1.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情况。督促企业每月在“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对申报异常单位进行抽查核实,提高申报规范性,确保每月申报率达到100%。

2.积极开展对危险废物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组织辖区内的危险废物重点管理单位参加“2024年全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入企现场指导等方式,从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志标识设立、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办理等方面予企业全方位的指导帮扶,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3.推进规范化评估。2024年度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抽查评估42家企业,包括36家重点产废单位和6家其他产废单位,现场发现并反馈了113个立行立改问题。辖区内企业均符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总体抽查合格率为100%。

4.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共查处3起涉嫌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违法行为。①宁夏大地循环发展有限公司(现代物流园仓储项目)院内场地西南侧露天堆存有粉煤灰、硅锰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堆放地面未硬化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23万元罚款(石平环罚〔2024〕25号)。②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PVA分公司因非法填埋危险废物行为,被处以1337667.75元罚款(石平环罚〔2024〕9号)。③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白灰窑南侧堆放大量单氰胺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单氰胺渣在半封闭料棚外露天堆放,因未采取苫盖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6万元罚款(石平环罚〔2024〕26号)。

四、验收意见

按照《石嘴山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石党办综〔2024〕41号)要求,验收组通过调阅资料、现场踏查、专家质询等方式,对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认为该整改事项达到了自治区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整改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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