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开展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石嘴山市关于开展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开展
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元救助需求,现就做好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试点为期一年,探索建立“困有石助”有温度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体系,通过织密一张网、搭建两个平台、理清三项清单、建立六项机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物质救助与服务支持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衔接的“大救助”格局,实现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构建“动态监测、需求评估、资源匹配、精准服务、监管有力”的服务类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类救助工作经验。
二、重点任务
(一)织密服务类社会救助服务网。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发挥政府牵头抓总作用,形成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带动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广泛参与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类救助。发挥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关爱、困难职工救助、社会组织等职能优势,统筹衔接救助、养老、助残等关爱服务政策;推动各部门落实相关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面向困难老年人、困难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开展帮扶服务。全力构建“床边有人照料、桌边有人疏导、点餐有人配送、身边有人关心、手边有人辅导、心理得到慰藉”的多样化的服务类救助服务网。
(二)搭建服务类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搭建综合受理服务平台。在市、县(区)层面,凝聚教育、民政、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合力,打通部门、行业间的信息数据壁垒,构建政府统领主导、民政牵头协调、部门协同配合、乡镇(街道)运行的服务类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工作机制,有效方便群众满足服务需求。在乡镇(街道)层面,推进落实“社会救助一件事一次办”,通过“一表受理、协同办理、分类转办”的工作方式,整合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应急、医保、残联等困难群众救助事项,做好申请受理、需求摸排、资源链接、项目落地、转办(转介)等工作,将群众的救助需求与社会救助政策和项目精准匹配,让部门多沟通,让群众少跑路。在村(社区)层面,对于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承担探访关爱、主动发现、协助代办、服务回访等工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石嘴山民政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设立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升级12349民政服务热线,受理群众救助咨询求助。
(三)理清三张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清单、服务需求清单、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对象清单,建立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服务对象清单。服务需求清单,摸清困难群众对于服务类社会救助的需求,经过分析研判,分层分类建立服务需求清单。服务项目清单,整合市、县(区)服务类救助项目,形成服务项目清单,其中由政府承担支出的服务项目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不设置超出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不重复提供已通过物质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相关服务。
(四)完善六项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服务供给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动社会力量帮扶、链接慈善资源等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实施的服务项目,要严格规范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项目管理等事项,切实增强服务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具体内容包括:(1)照护服务类救助,如看护照料、康复训练、就医陪护、健康监测等服务;(2)生活服务类救助,如助餐助浴、助行助洁、代购代步等服务;(3)关爱服务类救助,如上门探访、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2.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特长优势,采取“线上线下、双线互动”方式,通过问卷调查、线上报名、政策宣传、家庭探访,及时发现、精准掌握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重点关注有服务需求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使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得到及时响应。
3.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规范承接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流程,建立完善服务类救助项目承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规定程序确定服务项目承接机构。鼓励公办服务机构扩大服务群体,面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提供服务。支持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引导群众开展结对帮扶,通过推行“以困助困”“60帮80”等模式,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身体健康的低龄老年人就近就便向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4.建立健全评估监管机制。建立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事前评估、事中监管、事后回访机制。事前评估,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社会救助信息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需求分析评估,从物质、健康、教育、就业、社会支持、家庭照顾六大维度,分10个指标(收入困境、居住困境、疾病困境、残疾困境、教育困境、就业困境、儿童青少年困境、家庭结构困境、社会保障困境、社会参与困境)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及服务诉求等,准确评估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及相应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救助服务。事中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监管。事后回访,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建立服务类救助跟踪回访制度,对服务对象和家庭开展定期回访,了解服务效果,总结经验成果,为提升服务成效提供参考。
5.建立健全资源链接机制。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扶残助残、医疗护理等服务的衔接,统筹民政和教育、总工会、残疾等部门资源,确保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解决。对服务对象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多渠道链接各方社会资源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积极实施“社会救助+专业社工”工程,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个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照料服务。持续发展壮大慈善力量,形成慈善与救助相衔接,形成救助服务保障合力。
6.建立资金多渠道保障机制。要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等因素,在避免与已有救助内容重复交叉的情况下,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用于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持续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购买社会服务专项经费等预算中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倾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3%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不得挤占现有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高效。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0月完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4年10月—2025年7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围绕试点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确定重点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一批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在建章立制、体系构建、组织保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
(三)总结试点经验。2025年8月底前,通过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既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临时工作专班(试点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推动试点任务落实,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市委宣传部负责试点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典型经验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救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各项费用减免和教育帮扶等事宜。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指导、监管工作。司法局负责引导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依法表达诉求、困难家庭法律援助等事宜。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保障,并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社局负责困难群众的就业服务,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住建局负责落实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等相关工作。卫健委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家庭医生签约、疾病预防等服务。应急局负责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帮扶和数据共享。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救助等事宜。总工会负责对困难职工认定,贯彻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等事宜。团市委负责困难青少年的帮扶救助。妇联负责对生活困难妇女儿童的帮扶救助。残联负责对困难残疾人残疾情况认定,贯彻落实相关扶残助残政策等事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结合区域特点,确定重点试点乡镇(街道),整合基层力量,全力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人员筛选、需求分析、项目实施、分类供给、政策宣传等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三)强化政策衔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要与已有的对困难群众关爱照护等政策的落实、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相关资金安排使用做好有效衔接。加强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有效避免重复投入。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未保站、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做到统筹使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各界认同与支持,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服务类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清单(指导清单)
2.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流程
3.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估办法
附件1
服务类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清单(指导清单)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1 | 照护服务类 | 走访探视 | 定期探访救助对象,开展评估、建立档案、链接资源等 |
2 | 健康档案 | 建立基本健康信息 | |
3 | 定期体检 | 开展常规体检项目 | |
4 | 精神康复 | 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和转介服务 | |
5 | 就医陪护 | 协助陪送就医,代为挂号、配药、取药、取化验单等 | |
6 | 喘息服务 | 提供短时间(24小时以内)看护服务等 | |
7 | 临终关怀 | 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等 | |
8 | 罕见病对象跟踪 | 定期评估、建立档案、链接资源等 | |
9 | 康复训练 | 为残疾、半失能等群体提供康复训练等 | |
10 | 修脚服务 | 上门进行足部清洗,并对指甲进行修剪等 | |
11 | 临时托管 | 提供临时托管照料服务,并上门接送等 | |
12 | 安全呼叫 | 紧急呼叫、上门处置、链接资源等服务 | |
13 | 生活服务类 | 助餐服务 | 送餐、助餐或做餐等 |
14 | 助浴服务 | 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等 | |
15 | 助洁服务 | 对居室和衣物定期进行清洁及空调、抽油烟机拆洗等 | |
16 | 生活服务类 | 助行服务 | 提供出行方面的帮助等 |
17 | 健康服务 | 家庭医生签约、疾病预防、拔罐、艾灸、刮痧等 | |
18 | 陪伴服务 | 提供日常陪伴、聊天等 | |
19 | 理发服务 | 清洁头发、理发,必要时为男性老年人剃须等 | |
20 | 维修服务 | 电器、管道等维修疏通服务、墙面粉刷等 | |
21 | 搬家服务 | 协助搬运物品等 | |
22 | 代办服务 | 协助其缴纳各种生活费用,购买生活日用品、代找钟点工、保姆等 | |
23 | 关爱服务类 | 心理疏导 | 提供心理、精神干预、辅导和诊疗等 |
24 | 社会融入 | 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更好地适应社区和社会环境等 | |
25 | 能力提升 | 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 | |
26 | 电商代销 | 帮助困难户销售农产品等 | |
27 | 家庭照顾者培训 | 照护知识和技能、照护安全等培训 | |
28 | 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服务 | |
39 | 政策宣传 | 帮助提供救助政策的宣传解读等 | |
30 | 家庭辅导 | 帮助调节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等 | |
31 | 适老化改造 | 居家环境改造或配备相关生活设施等 | |
32 | 养老服务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等 |
附件2
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流程
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进一步规范购买流程。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困难群众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结果情况,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需求,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的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预估项目所需经费规模,编制经费预算,确定项目服务量、提出人员配备要求及投标机构要求等。在编制预算时应考量服务性质的难易度、承接主体能力和市场供给状况、成果达标程度、管理风险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可视实际项目需要进行调整。
二、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组织实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购买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经费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和召开项目评审会等多种方式,确定服务项目承接机构。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为采购原则,要既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三、合同签订。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中标后,购买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四、项目监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履约监管,要采取定期工作会议、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指导、督促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应当建立项目台帐,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承接主体存在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当年承担的服务项目,取消其三年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资格。
五、项目评估。购买主体要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牵头,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财会人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的评估工作或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再由购买主体审核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的评估工作至少要进行中期、末期的评估。购买主体要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评估指标,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购买主体应组织人员根据合同要求对其进行结项验收,并与项目承接主体进行服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结清项目资金。项目如需继续购买,应提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流程组织实施。
附件3
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估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资金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评估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评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服务效果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总结服务类社会救助经验,提炼社会救助服务优点,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作为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结项的依据以及为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继续承担相关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资质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反映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在投入、运作、产出以及成效方面的实际情况。通过层次化结构对指标体系进行结构化分类,确定各类评估指标的权重,全面、综合地反映服务项目的整体情况。评估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易于操作。
三、评估组织形式
(一)购买主体组织评估。购买主体牵头,建立以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财会人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应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不少于1人。
(二)第三方评估。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的评估业务,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评估资金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评估指标体系
对服务项目情况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两项指标:
(一)管理效益指标
1.行政管理。项目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2.规范性管理。项目服务档案的整理保存情况,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3.进度管理。总体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制定和执行情况,服务进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服务质量体系与督导。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专业督导和培训机制、意见反馈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评估和项目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
6.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专业人员配置和使用情况,场地、设备、服务设施及相关物资配备和运行情况等。
(二)服务成果指标
1.项目成效。合同规定的服务目标达成情况,服务数量完成情况,服务对象改善情况等。
2.满意度。服务对象、购买主体等对社会救助服务过程与成效的满意度。
3.社会效益。项目的影响力、可持续性、可推广性等。
五、评估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评估工作包括前期准备、中期评估、期末评估等步骤,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熟悉项目内容、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等。评估实施方案内容可包括:评估标准、基本方法、进度安排、人员安排、经费预算、风险控制等。
(二)中期评估。在项目开展中期,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走访调查、统计分析、发放问卷调查等多种途径,收集掌握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撰写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总结工作取得成效、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期末评估。项目完成后,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分析、综合研判、计算得分、评定等级、总结经验、列出问题、提出建议,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四)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等。评估报告由购买主体审核确认,并应向承接主体反馈。
(五)评估申诉。承接主体对评估报告有疑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应认真受理申诉,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并及时反馈承接主体。
(六)结果应用。评估报告可作为购买主体是否继续购买或中断项目的决策依据,作为对未来项目方案、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方面改善的参考依据,作为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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