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党办综〔2021〕4号)和自治区专治办关于地级市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委员会工作规则、办公室工作细则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3.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主 任:市人民政府归口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
委 员: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国资委、审批局、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草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同志,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以上委员单位和人员按照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需要,经市公管委主任审定,实行动态调整,除主任、副主任变化确需行文外,其他人员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党办综〔2021〕4号)和自治区专治办关于地级市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协调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第三条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国资、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向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改革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决策科学、管理高效、协同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治理体系。
第五条 市公管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归口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国资委、审批局、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草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三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市公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及具体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公管办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公管委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总体布局、重大决策、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规划、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决策、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作出部署;
(三)负责全市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共资源配置与交易衔接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四)组织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交易法规政策、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立改废释情况;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战略、规划、政策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六)负责研究分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估;
(七)研究、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制度、全流程信用评价体系及“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推动构建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廉政建设;
(八)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形势,公共资源交易在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四权”改革、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以及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等要素提升聚集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落实成效,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市公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集体讨论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特殊或紧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市公管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公管委主任批准确定。
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
(二)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共资源配置及交易衔接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三)研究审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交易法规政策、交易目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清理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
(四)明确各委员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职责分工和年度工作任务;
(五)研究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
(六)市公管委专题会议提交研究审议的事项;
(七)市委、人民政府有关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交市公管委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市公管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市公管办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根据议题确定。
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有关报请市委、人民政府决策的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和市公管委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二)审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交易规则、交易标准和规范;
(三)研究各委员单位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相关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评估方案,研究考核评估结果;
(四)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交易重大问题和交易运行机制事项;
(五)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共享机制、“黑名单”制度、质疑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六)研究处理各委员单位提交的确需市公管委协调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和投诉;
(七)研究审议市公管委全体会议授权审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委员单位在会前向市公管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
2.市公管办将收集的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审定;
3.市公管办根据审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发送至参会委员。
(二)会议议程
市公管办按照市公管委已审定的会议议题拟定会议议程。
(三)会议纪要
市公管委会议纪要经副主任审阅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市公管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市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并报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第十二条 市公管委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据所议事项的内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讨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性政策文件。由市公管委相关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公管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市公管办对收到的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代拟稿,经市公管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发布。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按照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委员单位提交市公管委研究的重大案件或上级交办案件的处理,可由市公管办协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共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批准后,由责任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进行处理。
(三)研究讨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它重要事项。由市公管办牵头,相关委员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的事项须经市公管委全体会议研究),报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公管委发文。
(四)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或制定部门报市法制办备案前,如需征求有关委员单位意见的,市公管办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是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各委员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对市公管委议定事项,由市公管委委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公管办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落实结果向市公管委主任、副主任及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委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公管委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通过市公管办及时向市公管委报告。
第十六条 市公管办负责建立完善市公管委各委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七条 市公管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就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市公管委印章的刻制和保管由市公管办负责,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规定;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经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审定签发的、以市公管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3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办事机构,受市公管委领导,负责处理市公管委日常及交办的具体工作。市公管办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人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部署要求,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公管委协调议定事项和部署要求;了解掌握并及时反映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方面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组织分析研判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形势,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 组织研究起草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委员单位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章政策、交易目录、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负责接收各委员单位向市公管委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立改废释情况;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统计调查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风险防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进程。
第四条 负责筹备市公管委会议,征集并拟定会议议题,提出会议方案,报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定,并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向市公管委提交年度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报告,汇总提出年度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经市公管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批准,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梳理需要向市公管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以及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并向市公管委提出建议。
第七条 负责市公管委调查研究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协调各委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专家学者就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改革创新进行研究和咨询,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市公管委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负责编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动态》(不定期),收集、编发、上报全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要动态。汇总各委员单位向市公管委提交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情况,提交市委、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负责建立完善市公管委各委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做好委员单位及咨询专家的沟通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对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运行
第十二条 市公管办实行办公室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市公管委部署安排、分析形势、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有关问题,安排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各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市公管委主任审批。各类会议议题根据市公管委主任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第十四条 市公管委各种会议、文件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由市公管办负责。有需要查询相关市公管委资料的,由市公管办负责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市公管办不刻制印章,以市公管办名义印发的相关文件、函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章。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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