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所设定的所有范围。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烧荒、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放飞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草原。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五)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凡违反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由林草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我市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险发生地自然资源局的火险报警电话(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15809563411、18595110941;惠农区自然资源局:14709527685、13709529866;平罗县自然资源局:15909666688、13519568225;市自然资源局:15809520022、15825321710)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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