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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
时间:2023-01-12 17:06 来源: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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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

(一)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条件

处罚内容

处罚程序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或者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五)侵占人防工程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十)其他危害人防工程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执法资格人员2人以上,佩戴或出具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笔录必须执法人员2人以上签字和当事人签字;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行政决定书现场送达或7日内由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或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处罚机关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对生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由执法机关在此决定生效后15日内申请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行政当事人具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也可提前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采取听证、法制审核机关依法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决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2

对阻挠安装人防警报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警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安装警报通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安全距离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报通信设施的通道。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一)阻挠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二)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三)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具有执法资格人员2人以上,佩戴或出具执法证,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笔录必须执法人员2人以上签字和当事人签字;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行政决定书现场送达或7日内由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或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处罚机关上级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处罚生效;对生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由执法机关在此决定生效后15日内申请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如果发现行政当事人具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也可提前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采取听证、法制审核机关依法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决定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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