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石嘴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表
时间:2023-01-12 16:13 来源:石嘴山市水务局
字号:

石嘴山市水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表

(一)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条件

处罚内容

处罚程序

1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6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水利设施、从事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7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8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凿井或者取水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9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1

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3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4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5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6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7

对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水文监测数据、资料和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实施调度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2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二)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8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8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19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标,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0

对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1

对未取得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2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3

对未按工程建设审查方案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4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5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6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设施、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7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8

对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二)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四)在坝、渠、沟堤上修路;(五)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六)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2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3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4

对未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方案补充、修改、改变手续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5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7

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行水、蓄水区域或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它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行水、蓄水区域。

第二十 汛期内行洪沟道禁止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生产、集市贸易或者其他活动使行洪沟道成为通行道。

因紧急情况作为通行道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汛安全措施。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8

对未取得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39

对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0

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检查委托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1

对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2

对水工程、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及其他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52号令)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3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五)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未回收使用的;(六)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七)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4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5

对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6

对水利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7

对水利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8

对质量检测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49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第23号令)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1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2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3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4

对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修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5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法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今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6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处罚

【法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五十七条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57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法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行政处罚管理办法》http://www.cjw.gov.cn/zwzc/zcfg/bmgzjgfxwj/40680.html


(二)行政强制

序号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条件

强制内容

强制程序

1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第二款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强行拆除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强行拆除影响防洪的工程设施

3

代为治理水土流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执行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代为治理水土流失

4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且涉案的工具及其有关设备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措施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对涉案工具及其有关设备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时应当开列物品清单,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

强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强行拆除

6

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强制执行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7

强行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执行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强行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8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恢复原状、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恢复原状、强制拆除

9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涉水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强制拆除

10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1.告知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2.决定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3.执行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缴费义务人。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送达执行人,再加收滞纳金

11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代为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法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五十七条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代为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12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代为组织封井或者回填

【法律】《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催告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拆除后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具催告书,送达执行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出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人,再代为组织封井或者回填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